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涉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质疑、投诉案件不断增多。实践中,一个争议焦点尤为突出: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所载制造商从业人员等信息,与该制造商在其他项目中的企业情况声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投标供应商是否构成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上述问题已成为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核心争议。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现行法律规定,为您厘清认定边界、提示合规风险。常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01 典型案例
- 项目背景
某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标人A公司(产品经销商)提交的《声明函》显示,产品制造商B公司从业人员286人,属于小型企业。
- 争议焦点
投诉供应商发现,B公司在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中,曾声明从业人员419人、属于中型企业。且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也显示B公司为中型企业。
B公司的解释:286人是不含分公司的独立数据,419人是包含分公司的汇总数据。B公司主张这是统计口径差异,并非造假。
- 财政部门调查结果
经向B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查,确认B公司实际为中型企业。
- 处理结果
中标结果被撤销,责令重新采购。但财政部门未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折射出实践中两大核心争议:
1. 中小企业划型时,总公司从业人员是否应当包含分公司人员;
2.《声明函》从业人数填写错误,是否必然构成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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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人员要不要算进总公司?
综上,中小企业划型时,总公司从业人员必须包含分公司从业人员,分公司不得单独划型。供应商填写《声明函》时,应将分公司从业人员统一纳入统计,否则将导致数据与划型标准不符,引发争议。
结论:中小企业划型中,总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包含分公司人员。
具体原因如下:
1.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人员、资产、经营应归属于总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据此,分公司并非独立市场主体,人员、资产、经营活动均依附于总公司,企业划型时不应单独割裂核算。
2. 税收优惠政策口径体现 “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 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明确: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小企业划型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在总分支机构核算上逻辑一致,均强调汇总核算。
3. 工信部官方答复明确总公司应合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数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答复中明确: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总公司应当将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企业规模类型;分公司不得独立划型;从业人员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业人员之和。
(二)从业人数填错了,一定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吗?
该问题的关键,是区分填写错误与虚假材料的边界。结合《政府采购法》及执法实践,应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三个维度综合判断,不宜 “一刀切” 认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执法实践,“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需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
- 主观上:供应商具有谋取中标的目的,存在故意篡改、伪造材料的恶意;
- 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该行为归责原则从 “客观归责” 转向过错推定,主观过错(故意、重大过失)是违法构成要件。如供应商能举证已尽全面审慎审查义务,可认定无过错,不予处罚。
结合实务,可分为三种情形:
1. 构成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的情形
供应商故意篡改从业人员数据,目的是骗取中小企业评审优惠,且该错误导致其不符合中标条件却实际中标的,应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例如:供应商明知从业人员已超出中型企业标准,仍故意填写为小型企业数据,获取评审加分并中标,财政部门可认定违法,裁定中标无效,并依法处罚。
2. 不构成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的情形
填写错误系客观原因导致,无主观恶意,且不影响中小企业划型结果(无论数据是否正确,企业均属于中小企业)的,一般不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
例如:从业人员填写年份差异、人数微小笔误,但未改变企业规模类型,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谋取中标故意的,通常不予处罚。
3. 统计口径理解偏差导致错误的情形
因对统计口径理解偏差(如未包含分公司人员)导致数据错误,但供应商无主观恶意,且核查后仍属于中小企业、未实质影响中标结果的,财政部门通常认定投诉部分成立,但一般不予行政处罚,可责令整改。
需特别提醒:供应商主张笔误、政策理解偏差等客观原因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此类举证难度较高,供应商即便并非故意,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
03 实操建议
《声明函》是供应商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扶持政策的核心文件,从业人员填写直接影响企业划型、投标资格及中标效力。结合上述案例与法律分析,提出以下实操建议:
1. 严格执行统计口径,精准核算从业人员
数据时限以上一年度为准,优先以统计局报送数据、工商年报数据为依据;
统计范围必须包含分公司从业人员,分公司不得单独划型;
准确界定从业人员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信部规定统计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排除实习学生、劳务外包人员等不纳入统计的人员。
2. 强化内部审核,确保数据前后一致
建立投标文件内部审核机制,核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确保与工商年报、税务数据、既往项目《声明函》逻辑一致。涉及第三方制造商的,应提前核实并取得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 加强政策学习,提升合规意识
系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工信部相关答复及典型案例,准确把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与《声明函》填写要求,杜绝故意篡改数据、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4. 完整留存证据,积极应对质疑投诉
填写《声明函》时,同步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工商年报等佐证材料。发生质疑、投诉时,及时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审慎义务、无主观恶意,降低被认定为虚假材料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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