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2023年3月7日9时许,陆某珠与对方(已离开)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对方推倒在地,致使陆某珠胯部骨折(具体伤情待医院确诊),民警登记信息制作笔录,受理行政案件。

记载为:康某青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成员康某洋)沿某市人民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市人民路中天城市景园东门前路段时,发生碰撞。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康某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康某洋无责任,陆某珠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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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经过】

3月11日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3月21日原告陆某珠出院。2023年5月19日陆某珠门诊于某市某医院,诉昨晨起床时,右髋有弹响,活动受限,无肢体麻木。查骨盆正位+右髋关节侧位片示:右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右侧人工股骨颈处半圆形高密度影,较前片(2023年3月12日)为新出现,人工股骨头脱落所致?

2023年5月22日陆某珠因“右全髋置换术后2月余,发现髋关节异响4天”入住F医院,诊断为右全髋置换术后假体松动(陶瓷髋臼内衬破裂),行右侧全髋关节翻修术后出院。在F医院就诊期间,原告陆某珠住院22天,共花费医疗费31456.71元。

某市某医院辩称

根据鉴定意见书,造成原告损失与车祸外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我方同意在扣除交通事故赔偿外按照5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

医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

1、复阅某市某医院2023年3月12日髋关节X线平片示:右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改变,髋臼内衬不对称,下缘突出,提示内衬松动。考虑2023年3月11日手术医师在术中安装内衬时未叩实,未检查内衬的稳定性及完整性。且医方未能通过术后第一天的影像学检查,及时发现内衬松动,亦未及时处理。

2、患方要求行全髋关节置换术,与患者及家属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后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符合诊疗规范。

【经济损失】

1、医疗费59898.72元(28442.01元+31456.71元),按照医疗费票据金额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20元/天×(14+22)天】,陆某珠在某市某医院住院14天,在F医院住院22天,共计36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

4、护理费15420元【1820元+(150-14)天×100元/天】,陆某珠在某市某医院住院期间花费护理费1820元,有对应票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护理期为150天,故其余护理天数对应的护理费本院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误工费30000。

6、残疾赔偿金126422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8、交通费1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陆某珠在某市某医院治疗,经某市某学会鉴定,本院酌情确定某市某医院对陆某珠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鉴定意见显示某市某医院在首次手术时就操作不当,也就是说原告在首次手术后产生的损害后果实际上既有原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的直接伤害,也有某市某医院医疗行为过错伤害,原告的损害实际是多因一果所致。

而原告在先前因交通事故及人身侵权起诉肇事方时,已获得相应赔偿,故本院在计算原告总损失及本案获赔金额时,根据损害填补原则,结合原告已在之前关联案件中所获赔偿数额确认。原告总损失合计240260.72元,根据责任比例,应由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损失的75%即180195.54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180195.54元;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