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9日12时04分,泉州晋江辉腾鞋业 28 人遇难的火灾惨剧一出,厂区负责人、高管第一时间被警方控制,很多工厂老板还心存侥幸:只是消防整改没到位,怎么直接刑事立案?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鞋厂负责人和高管会构成什么罪?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事。站在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视角,这起案件完全踩中《刑法》第 134 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全部定罪要件,28 条人命早已远超法定入罪门槛,相关人员几乎没有脱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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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法条说透,《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构成本罪,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结合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本罪四大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本案全部吻合。

犯罪主体上,司法解释直接划定追责范围,不仅一线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厂长、分管安全高管、车间主管,只要承担生产组织、安全管理职责,都属于适格主体。本案鞋厂老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消防的高管日常管控厂区隐患,全部属于本罪追责对象,不存在 “只抓车间主管、老板免责” 的情况。

客体是企业生产作业公共安全,五层厂房容纳两百余名工人,易燃鞋材堆积,消防安全直接关乎数十人生存权益,火灾造成大规模人员死亡,严重侵害生产安全法益。

主观层面统一认定过失,老板高管明知厂区堵塞消防通道、配电箱周边堆放可燃物有起火风险,却为赶订单拒不整改,属于已经预见危险却轻信不会出事的过于自信过失,绝非蓄意纵火,但过失同样满足定罪要求。

客观要件是定罪核心,分两层:一是存在明确违规行为,事发前两天安监、村干部已经出具整改单,厂区楼道堆满鞋材堵塞逃生通道、配电箱近距堆放易燃鞋底,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硬性规定,管理层明知隐患却拖延整改;二是违规行为和火灾重大伤亡存在直接因果,易燃物料加速火势蔓延,堵塞通道让工人无法疏散,最终酿成 28 人死亡的悲剧,隐患不作为直接放大事故后果。

重点拆解大家最关心的入罪标准,依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满足任一情形即触发刑事立案:死亡 1 人以上、重伤 3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本案 28 人遇难,早已突破基础入罪线,属于司法解释列明的 “情节特别恶劣” 情形,量刑直接上浮至三到七年区间。很多中小企业主误区是 “不出人命就没事”,实际上只要损失达标,一样能追究刑责,而一旦出现多人死亡,不存在从轻免责空间。

落到本案鞋厂负责人与高管的行为定性,二人完全符合本罪追责逻辑。作为厂区实际管控者,二人手握安全管理决策权,面对明确书面整改通知,优先订单生产、搁置隐患清理,属于法定 “拒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 行为。从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若二人及时清理通道、移走配电箱周边易燃物,火灾不会快速蔓延、工人具备逃生条件,正是管理层长期放任隐患的不作为,最终酿成特大伤亡事故。

这里要提醒所有制造行业经营者,安全生产责任不能口头推脱,整改通知、安全检查记录都是日后定罪的关键书证,别拿工人生命换短期订单利润。本次晋江大火 28 条人命摆在面前,相关负责人、高管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几乎板上钉钉,这起案件也会成为同类工贸企业安全追责的典型判例,给所有工厂管理者敲响刑事警钟。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