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司法局庙子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亲属之间林地租赁、租金拖欠及民间借贷复合型矛盾纠纷,既依法厘清权责,又成功修复亲属亲情关系。
案件事实
王某与李某系近亲属。早年王某为发展中药材种植,承租李某名下林地,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20年。租期届满后,承租方王某从未支付过林地租金,同时王某此前向李某借款8000元,一直拒不偿还。
更让李某心寒的是,多次上门、致电协商,换来的却是王某的长期失联、拒接电话与刻意躲避。双方在林地的归还、地上种植的黑药中药材处置,以及租金借款清偿等问题上分歧严重,矛盾持续升级,极有可能演变为信访或治安案件。
高效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庙子司法所第一时间下沉村组,核实权属证书、调取转账记录、固定影像证据,找准矛盾“死结”。针对双方特殊关系,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疏导情绪、面对面释法说理”的策略,为当事人算清了四笔“法律账”:
林地返还法律依据。调解员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王某继续占用林地已无法律依据,必须依法归还。
拖欠租金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支付全部租金,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林地。承租方长期拖欠二十年租金,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足额支付租金的民事责任。
地上中药材青苗处置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参照该司法解释精神,案涉黑药为王某栽植,依法属于承租人投入的地上青苗,出租方不得私自开挖变卖,否则构成财产侵权。调解员同步告知李某合法清地路径,杜绝私自处置药材引发次生纠纷。
民间借贷债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返还借款,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8000元借款与林地租金可一并统筹处置。
调解结果
调解员一方面向王某阐明逃避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劝导其珍惜手足亲情、主动担责;另一方面安抚李某情绪,引导其依法维权、杜绝私力复仇。经过数轮上门劝导与集中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现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现实意义
本案的圆满化解,不仅守住了土地流转与合同履约的法律红线,更在乡村熟人社会的肌理中,缝合了一道深刻的亲情裂痕。下一步,庙子司法所将持续聚焦土地流转、邻里地界、家庭债务等高频矛盾,坚持排查在早、调解在前,把法律服务送到田间地头,将纠纷隐患消弭于未发,全力筑牢乡村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冯燕芝)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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