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反被讹10万!江西,大学生租房大扫除,挪开沙发发现铁盒内藏20万现金,家境困难的他坚守底线立刻报警上交,谁知房东赶来后非但不谢,反咬“我放了30万,你私吞10万”,还将其告上法庭索要差额,法院审理查明大学生拾得后及时报警、未动分文,大爷无法证明原放30万,最终判决:大学生归还20万,驳回大爷索要10万的诉求。做好事差点被坑,法院这判法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媒体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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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去年初春,在江西一座不大不小的城市里,刚上大三的刘红为了离实习单位近一点,在学校周边老城区租下一间一室一厅的旧房子。

房东是七十来岁的陈大爷,话不多,收完押金钥匙就走了,临走只嘟囔一句:小伙子爱干净就好,别乱砸墙。

刘红家庭条件一般,爸妈在县城打零工,他平时省吃俭用,课余还要去奶茶店兼职挣生活费,每个月刨去房租饭钱,剩不了几个钱。但这孩子骨子里正,从小家教严,东西不是自己的,碰都不能碰。

搬进去第一个周末,刘红决定给屋子彻底大扫除,老房子客厅摆着个沉得要命的实木沙发,之前他拖地都是绕着走,这天来了干劲,挽起袖子把沙发一点点推开。

沙发底积了厚厚一层灰,就在最里头角落,一个锈迹斑斑、裹着胶布的铁皮饼干盒半截埋在灰里,像是被人刻意塞进去的。

刘红蹲下去,掸掉灰,揭开盒盖,愣住了,一沓一沓码得整齐的百元钞票,用橡皮筋扎着,他心跳咚咚的,手都有点抖,当场数了一遍:总共二十捆,每捆一万,整整20万。

对一个连下学期住宿费都要凑的学生来说,这数目太吓人了。他脑子里闪过无数念头,学费、爸妈不用那么累了、换新电脑……但也只是一瞬。他想起爸说过的话:不属于你的,拿了睡不着觉。

他先把铁盒锁进衣柜,没碰里头一分钱,掏出手机先拍了张照片留底,盒子的位置、没动过的钞票、时间戳都拍清楚了,然后深吸一口气,拨了110。

派出所民警十几分钟就到了,进门先单独问了刘红发现经过,让他当面再点一遍确认还是20万,全程做了笔录,开具了接警回执,并把20万现金暂扣封存,告知会联系房东核实。

刘红把经过原原本本说完,当天下午,民警联系上房东陈大爷,陈大爷匆匆赶来,一开始听说找到了自己早年藏的钱,还嗯嗯啊了两声,可等警察把封存好的铁盒拿出来,他脸色突然变了。

“不对!我当年放进去是三十万!这少了十万!肯定是这小子拿了!”

陈大爷嗓门一下子提起来,指着刘红的鼻子,当着警察和围观邻居的面嚷:你个小年轻看见钱把持不住,偷了我十万块,快点拿出来!不然咱没完!

刘红懵了,脸涨得通红,急着辩解:大爷,我真没动!发现时盒子里就只有20万,我第一时间就报警了,警察可以看我碰没碰过。

陈大爷根本不听,一把抱起铁盒走了,丢下一句法庭上见,接下来几天,陈大爷真没消停,先是打电话威胁刘红,又在房东租客群里含沙射影。

刘红又委屈又怕,但他没怂,保存好报警记录、接警回执复印件、发现现金时的手机照片、民警到场笔录、以及陈大爷后来在电话和微信里咬定“你必须再给我十万”的聊天截图,决定等陈大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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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陈大爷一纸诉状把刘红告到法院,诉讼请求两项:第一,要求刘红返还“侵占”的10万元;第二,要求刘红承担本案诉讼费。

开庭那天,刘红坐在被告席,把证据一件件递过去,陈大爷这边,法官问他:你主张屋内原本存放30万元,有何证据?

陈大爷当庭提交了一张多年前的银行取款凭条,显示他父亲曾取过30万现金,又口头说我记性好的很,就是放了三十万在盒子里,谁知道被他拿了。

再问有无监控、有无见证人、有无其他书证证明钱一直放在那间出租屋沙发下未曾动过,陈大爷答不上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部门。

刘红发现疑似他人遗失或埋藏的现金后,未擅自处分,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清点登记,已将钱款送交警方通知权利人认领,已全面履行义务,主观上无侵占故意,客观上无侵占行为,拾金不昧之举应予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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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大爷主张屋内原存放30万元现金且被刘红私吞10万元,属积极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但其仅提供年代久远的银行取款凭证,该凭证仅能证明曾有30万元被取出,无法证明该30万元全部放置于案涉出租屋沙发下铁盒内且数额自始未变,更无法证明刘红有接触、隐匿其中10万元的行为。

在无监控录像、无第三方见证、无其他补强证据的情况下,陈大爷的举证明显不足,其关于刘红侵占10万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再者,案涉20万元经核查系陈大爷家父遗留于出租屋内的埋藏物或遗忘物,所有权归属陈大爷,刘红作为拾得人无所有权,依法应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

综上,法院判决:刘红对所拾得的20万元现金不承担侵占责任,该款项由公安部门依法发还给权利人陈大爷,驳回陈大爷要求刘红另行支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陈大爷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