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近期,四川省雅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特种设备领域重点隐患,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7月10日,雅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6起查办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芦山县某化纤公司使用超期未检叉车被处罚
2026年1月20日,芦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化纤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在用叉车已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仍持续投入生产使用。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2026年4月15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汉源县某企业违规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械
2026年1月22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深入万里工业园区,对辖区某生产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处于通电运行、正常作业状态。
执法人员核查设备检验资料确认,该起重机上次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期满后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定期检验,擅自继续使用设备开展生产作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相关规定。2026年2月3日,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涉事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石棉县某公司负责人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被追责
2026年4月30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核查辖区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时,发现该公司2026年3月《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为虚假记录,企业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要求。2026年6月5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宝兴县某钙粉厂多台特种设备超期未检违规使用
2026年3月18日,宝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钙粉厂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查实该企业厂区内3台起重机、2台叉车均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且全部处于在用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2026年4月21日,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该钙粉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名山区某物业公司违规使用超期未检电梯
2025年11月3日,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小区特种设备安全开展专项排查,发现辖区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14台乘客电梯、2台自动扶梯监督检验期满后,未依法申报定期检验,其中14台乘客电梯仍正常投入居民使用,直接威胁群众出行安全。
该物业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2026年3月4日,名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涉事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天全县某物流公司多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被查处
2025年11月19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物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两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一是一台在用压力容器已超出检验合格有效期,未完成复检仍持续使用;二是企业自用橇装站未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作业流程不规范。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2026年1月30日,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对该物流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下一步,雅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紧盯电梯、起重机、叉车、压力容器等重点特种设备,聚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设备定期检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等关键环节,加大常态化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查处”,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倒逼企业绷紧安全生产弦,切实筑牢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线。(来源:雅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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