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涉及规范股权投资、保护企业融资权益、护航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建设、高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加强企业驰名商标保护、助力企业产业升级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广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新实践新作为。

此次共发布12个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破产、执行等案件类型。在斯洛文尼亚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与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实现“以合代偿”化债为机,护航新质生产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肇庆某铝厂等与11家银行执行实施案中,人民法院创新采取“第三方重整+和解履行”执行方案,积极推动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出资化解企业债务,保障上下游产业链安全。在华某公司与东莞市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依法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内驱力。在深圳市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人民法院创新采用“提级审理+示范审理”方式,帮助面临困难的民营企业获得重整投资人产业、财务两方面支持,实现了债务清偿、企业挽救与产业升级的多重效果。

广东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将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全过程,制发《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2.0版》,梳理出企业出生、成长、退出各环节法律风险,提出145条具体防控建议。与省工商联会签《关于深入推进民营企业纠纷协同化解工作的意见》,持续完善涉企诉讼服务体系,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推广“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完善在线诉调对接,降低企业解纷成本。此外,还常态化深入园区、企业走访,精准防控法律风险,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近三年来,广东法院审结商事金融类纠纷143.76万件,开展规范涉企案件执行工作专项行动,为企业追回账款4881.8亿元。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即“背靠背”条款批复),帮助中小企业收回账款2亿余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01

“第三方重整+和解履行”助企纾困,保产业链稳定促高质量发展

——肇庆某铝厂等与11家银行执行实施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肇庆某铝厂与11家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17亿余元,后逾期未偿还贷款。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铝厂及担保人偿付债务本息共约30亿元,以本案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新债权人受让银行债权后申请执行,广东高院指定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

处理结果

肇庆中院采取“活封”措施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同时及时向债权人释明资产处置周期长、变现难度大等潜在风险,并参照破产重整程序,创新采取“第三方重整+和解履行”执行方案,积极推动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出资16亿余元整体化解主债务人全部债务,收购案涉查封资产、接管企业运营、接收全体员工。最终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第三方投资者顺利接管企业,债权人足额实现债权,案件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某铝厂为铝制品行业的地方龙头企业,虽负有债务但生产经营正常、发展态势良好,在职员工约4千名,年创税约4亿元,并为本案债务提供了大量动产、不动产、股权、商标等作为抵押(估值约20亿元),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容易造成产业链条断裂和大量人员失业。本案通过在执行程序中创新“第三方重整+和解履行”模式,一揽子执行化解约30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住了企业主体,稳住了涉铝制品的上下游产业链条,守住了数千个就业岗位,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企兴、社会稳定”,为以司法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执行样板。

02

创新“以合代偿”解纷方案,护航新质生产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斯洛文尼亚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斯洛文尼亚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计算机水冷散热器材制造商。2018年,其与广州某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约定后者为其中国境内独家经销商,明确协议可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库存回购等权利义务。合作数年后,斯洛文尼亚某公司因调整营销战略提出解约,双方就剩余货款、库存回购等产生分歧。前者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后者提起反诉索要回购款项及赔偿。

调解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的高科技快消品迭代更新快、重渠道运作,跨国诉讼周期长将扩大民营企业的库存贬值损失,中断其多年积累的商业渠道。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抵销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认定货款与回购款可以抵销,故将一揽子调解定为最优解。法院适用《广州法院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规则》,采用“法院+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机制,准确捕捉双方合作意愿,创新“以合代偿”方案,即广州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双方重新建立合作关系,将剩余库存纳入未来合作逐步消化。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着手开展新的合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护航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把握高科技快消品行业特点,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一揽子高效解纷,减少当事人跨国诉累,避免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为平衡中外企业商业谈判地位,法院引入熟悉商业运作的专业调解组织,创新“以合代偿”方案化债为机,将静态债务清偿转化为未来合作收益,引导中外企业从争存量到创增量,帮助民营企业修复升级商业合作关系,赢得长远发展机遇,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公正高效低成本解纷的司法智慧。

03

依法调整对赌协议不合理业绩补偿标准,促进民营投融资市场规范发展

——英某某公司与瀚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英某某公司与瀚某某公司等签订《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英某某公司以1.5亿余元收购瀚某某公司等持有的普某公司100%股权。瀚某某公司承诺普某公司2017年至2020年考核净利润总额不低于5500万元,若净利润未达标,英某某公司有权向瀚某某公司追索业绩补偿。英某某公司持有普某公司100%股权后,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制造中心总监等相继离职。经审计,普某公司2017年至2020年经营亏损,业绩未达标,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瀚某某公司应向英某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逾3亿元。英某某公司遂起诉要求瀚某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英某某公司作为受让方持有普某公司100%股权,实际经营管理普某公司,应对公司亏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考虑普某公司股权收购价格等因素,二审法院对瀚某某公司按约定应当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依法予以调低。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作为目标公司原股东,在以对赌协议方式引入投资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失去控制权后,其对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随之丧失,若仍要求其承担全部业绩补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司法裁判充分考虑这些因素,避免机械适用“签字即担责”规则,依法调减原股东补偿义务。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不合理的刚性追责,有助于稳定民营经济投资信心,促进股权投融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04

明确数字营销领域公司董事忠实义务边界,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李某与董某、某家居公司、某实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董某在担任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与他人共同设立某家居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家居公司部分经营范围与实业公司一致。在家居公司成立前,董某就以家居公司董事长名义在实业公司所属短视频账号进行宣传,家居公司成立后,董某继续在实业公司短视频账号宣传家居公司。实业公司股东李某代表公司以董某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董某赔偿实业公司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董某在担任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设立经营与实业公司同类业务的企业法人,使用实业公司短视频账号宣传家居公司,损害实业公司权益,董某应赔偿相应损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准确识别公司董事利用公司新媒体平台为其个人设立的竞争企业“站台引流”,让公司的宣传平台沦为竞品的“传声筒”的行为实质,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在数字传播场景下生动落地,有效惩治了董监高不诚信、不忠实行为,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了数字营销领域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05

依法调减高额违约金,维护民营企业融资合法权益

——某开发公司诉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某开发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开发公司提供18亿元借款额度,案涉房地产项目不得再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应当按照提前还款期间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收取违约金。部分贷款发放后,开发公司根据项目良性运作需要,向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银行则主张开发公司以其他贷款资金偿还本案贷款构成违约,扣收违约金达3064万余元。开发公司主张银行收取高额违约金不合理,诉请银行返还违约金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款人提前还款属法律允许范围,不构成根本违约或恶意违约。虽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款违约金,但限制其他融资渠道不具有合理性,且应考虑违约行为性质、银行实际损失等综合认定违约金额,据此法院认定以6个月为限计收提前还款违约金,判令银行退还超额收取的违约金1000余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金融借款合同中限制其他融资渠道、设置高额提前还款违约金等条款属于变相限制民营企业融资权益的行为。通过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对不合理限制民营企业融资权益的合同条款进行规制,有利于减轻企业融资负担,规范融资秩序,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06

“付款申请即视为支付”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某汽车公司诉某县卫生健康局买卖合同纠纷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某汽车公司与外市某县卫生健康局签订负压监护型救护车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余元。合同还约定,因卫生健康局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卫生健康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经按期支付。案涉设备交付验收后,卫生健康局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90万余元尾款未付,汽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卫生健康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买方已经按期支付,但如按照该约定,在采购支付部门未按时支付的情况下,汽车公司的收款权利将难以得到保障,该约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的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判决卫生健康局及时支付货物尾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买卖合同中“付款申请即视为支付”条款无效的裁判规则,厘清了财政资金支付场景下付款义务的法律边界。任何单位和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以资金审批流程为由迟延或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民营中小企业公平从事市场交易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利于提振企业投资经营信心。

07

依法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助力民营企业回收账款

——某造价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委托某造价公司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造价公司申请付款的前提是第三方资金到达建筑公司账户,如资金未到达,造价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主张付款。造价公司提交工作成果后,多次发送付款申请,建筑公司以需要第三方资金到账、银行账户休眠需重启等理由拖延支付服务费,造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作为大型企业,与作为中小企业的造价公司约定以收到第三方的付款为其付款前提,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在造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合同成果且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服务费。

典型意义

大型企业将收到第三方款项作为付款条件,其实质是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本案裁判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保障中小企业及时回收账款,引导大型企业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合规经营,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08

依法认定AI使用者侵权责任,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某投资公司诉曹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是一家上市民营企业。2025年8月,曹某将一篇1700字的文档输入某AI,指令AI生成一篇不低于1万字的深度长文,称投资公司存在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但AI检索来源并无相关内容介绍。曹某将该文发布于其运营的财经类微信公众号,标注为“原创”,引发广泛阅读。投资公司认为曹某发布的文章严重失实,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曹某指令AI生成文章中关于投资公司存在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无客观依据,属于虚假信息。曹某在生成阶段向AI输入了虚假的参考材料,使用了扩大侵权的提示词;在传播阶段未对生成内容进行核实,传播虚假信息,且未履行AI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在微信公众号标注为“原创”误导公众。法院依法认定曹某行为构成对投资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判决曹某向投资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本案判决依法明确使用者不能以内容系AI生成为由主张侵权免责,有力规制了使用者有意引导生成、传播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名誉权的行为,为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了清朗的网络环境。

09

依法认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提振民营企业品牌建设内驱力

——华某公司与东莞市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系“程控交换设备”商品上的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另还在电线、电缆商品上注册了10个防御商标。东莞市华某公司主要经营电线、电缆,其在厂房顶部树立华某公司中文商标作为招牌,在生产的电线、电缆上使用与华某公司英文商标近似的标识。其2021-2023年的营业利润为155万余元,其中主营业务利润为746万余元,远大于营业利润,非主营业务为亏损。华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其注册在“程控交换设备”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东莞市华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5万元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程控交换设备与电线、电缆并非相同、类似商品,华某公司的认驰请求符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因需认定原则,其注册在电线、电缆上的防御商标不构成其两枚涉案商标认驰并获得跨类保护的障碍。东莞市华某公司侵害华某公司涉案两枚驰名商标的权利,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其在厂房顶部树立华某公司商标招牌并以制造、销售电线、电缆为主业,故本案计算侵权获利进而确定赔偿金额,应以东莞市华某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而非全部营业利润为依据,判赔支付华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不扣除部分未打标电线、电缆产品的利润。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加强民营企业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驰名商标承载了民营企业巨大的商誉,是其继续向前发展的核心资产。本案通过确立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受防御商标影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厂房招牌且以制造、销售被诉商品为主业的以全部主营业务利润计算侵权获利等裁判规则,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激发民营企业树品牌、创名牌的内驱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10

准确界定行政处罚边界,切实防止过罚失当

——长某公司与某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长某公司的环保设施建成后,委托甲检测公司进行验收检测。2022年10月,甲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长某公司依据该检测报告作出自主验收合格的意见。后长某公司发现甲检测公司已于其出具上述检测报告前注销,遂于2023年5月另行委托乙检测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依据该检测报告重新验收环保设施,并出具合格意见。2023年6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对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已注销登记的甲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认为属于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遂对长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长某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建设单位的主观意思是判断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重要因素。本案中,长某公司因信息误差未及时掌握甲检测公司已注销的情况,而在环保设施验收中使用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没有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且案涉处罚作出前长某公司已重新完成竣工验收,及时纠正案涉行为,按重新检测的结果判断,其在先自主验收结果正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判断长某公司不属于弄虚作假。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案涉处罚未全面考虑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以及事后的补救完善等因素,裁量结果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合理框定建设单位在环保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边界,依法确定其责任范围,传递了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的理念,对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履行配套环保设施自主验收责任,如实查验、检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避免因弄虚作假被处罚。

11

“挽救企业+升级产业”并行,以司法重整赋能龙头上市公司重生

——深圳市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是国内第一家独立上市的民营照明工程公司,被誉为“照明工程第一股”。由于受到近年来照明工程行业经营环境改变等多重影响,公司连续四年亏损,银行账户被冻结,出现严重的流动性危机。2024年4月29日,该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面临退市。2024年5月,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最初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预重整,后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管辖。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虽面临困境,但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突出技术优势,公司经营范围符合产业政策,主要经营团队保留完整,具有重整价值。通过加强对重整计划中“企业经营方案”的指导和把关,指导企业转型升级。最终,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成功引入投资12亿元,260余家供应商及两百余名职工债权,共6亿余元债务实现100%清偿。

典型意义

产业兴则经济兴,法治强则产业强。积极运用重整程序挽救有价值的民营企业,是人民法院助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实践。本案中,人民法院创新采用“提级审理+示范审理”方式,帮助面临困难的民营企业获得重整投资人产业、财务两方面的支持,成功推动公司业务由传统照明工程向文旅照明、植物照明、工业照明等先进制造领域转型。本案既实现“挽救企业”与“升级产业”的深度融合,也彰显了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帮助危困企业走向重生的鲜明态度,为全省法院以司法重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示范。

12

严惩新型盗窃犯罪,守护民营企业财产安全

——宋某某盗窃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上海某支付公司与广东某餐饮公司签订移动支付服务协议,约定由支付公司为餐饮公司提供移动收款服务,宋某某是支付公司服务商的法定代表人。提供服务期间,宋某某利用提供技术服务的便利,在获取授权验证码等信息后,将餐饮公司绑定在收款平台的部分银行账户替换为其实际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经审计,从2021年3月至2025年1月,宋某某共窃取餐饮公司款项25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宋某某利用餐饮公司对移动支付的依赖,对收款平台和服务商的信任,窃取餐饮公司款项258万余元,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发还餐饮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数字技术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催生了移动支付,移动支付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提高了资金收付和交易效率。本案中,宋某某作为移动支付领域知名收款平台代理服务商的法定代表人,在为餐饮公司提供收款服务过程中,以秘密嵌入私人账户的方式窃取民营企业巨额款项,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充分彰显了刑事司法对民营企业财产的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安心经营、放心使用新兴支付技术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

采写:全小晴 袁园 胡修文

图片:摄图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