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迪)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电动自行车骑行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施工路段与货车相撞身亡,法院认定其未戴头盔、超速行驶存在过错,判决其自行承担40%的损失。
2024年5月,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施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接触后摔倒,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几个月后因伤势过重离世。经调查,货车驾驶员存在超载行为,施工方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同时谢某在骑行中也存在未戴头盔、超速行驶等行为。随后,谢某的家属将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在事发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且车速相对较快,途经施工路段未充分注意;货车驾驶员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且存在超载;施工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法院认定谢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货车方承担40%的责任,施工方承担20%的责任,各方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揭示了电动自行车骑行不规范带来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过错相抵”原则。谢某在骑行中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扩大,法院据此减轻了侵权方的责任,判令其自行承担40%的损失。这一认定传递了明确信号,电动自行车骑行不是“无责免责”的,骑行者的不规范行为,即使不是事故的唯一原因,也可能导致其在后续赔偿中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骑行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规已将佩戴安全头盔从“倡导”上升为“法定义务”,并明确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不得浏览电子设备、不得酒后骑行等要求。违反上述规定,不仅面临警告或罚款,还可能成为认定骑行人过错的重要依据。
法官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交通法规,戴好头盔、不闯灯、不逆行、不超速、不酒驾。尤其注意,要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骑行前正确佩戴并牢牢系紧系带。途经施工路段、路口或人行横道时,务必减速慢行、仔细观察。速度越快,危险越近,请严格遵守25公里/小时的限速规定,不拆除限速装置、不改装电池。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并完整保存病历、票据。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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