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老年人面临一个现实困境:如果失能失智,谁来替自己做决定、照顾自己?
2026年1月1日起,《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在上海正式施行,让“余生托付给谁”有了法律路径。近日,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
“这次发布的两个配套文件,旨在进一步细化制度落地流程,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及社会各方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处处长轧铸说。
鼓励老年人设监护监督人
围绕老年人意定监护的设立、启动、终止及服务支持等关键环节,《工作指引》作出系统性的规范指引,明确相关主体及其职责,系统梳理了意定监护涉及的四类主体:被监护人(60周岁及以上、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意定监护人(近亲属、其他个人或依法登记的组织)、监护监督人(负责监督监护人履职)以及财产管理人。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鼓励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同时也鼓励老年人设立监护监督人,填补了以往监督缺位的空白。
老人突发疾病后,需要监护人代为签字,那此前签好的协议什么时候能“激活”?此次发布的指引规范了设立流程与启动条件。指引明确,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书面意定监护协议形式确定意定监护人,倡导使用民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意定监护关系以老年人被人民法院宣告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启动条件。这一设定让“什么时候生效”“谁说了算”有了明确说法。
针对从签约到监护正式启动之间的过渡期,新规明确:协议签订后、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身体或认知衰退无法处理相关事务时,可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如遇突发紧急状况,也可提供临时照料和医疗急救服务。
《工作指引》的一大特点,是倡导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倡导老年人选择除监护人之外的第三方(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担任财产管理人。轧铸表示,目前上海已在全国率先探索“意定监护+信托”模式,实现“监护人管人、信托管钱”的职能分工。这一机制从制度上有效避免了传统模式中“人钱不分”导致的权益侵害风险。
强调见证公益属性
实际工作中,基层对于怎么见证、见证什么、见证之后有什么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心里没底。《见证操作指引》给大家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规范。
“说通俗点,就是邀请一个第三方在场‘做个证’,证明老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的协议。”轧铸说。
《见证操作指引》明确见证人的角色定位。见证人的职责是,作为中立第三方确认协议签订行为的真实存在,不参与协议内容的协商或修改,不承担因协议效力、履行或争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指引要求见证人安排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全程见证;所有当事人应同时在场签订;工作人员须询问老年人是否充分理解意定监护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是否在完全自愿、未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所有当事人应在协议每一页签名或捺印,两名工作人员需在见证人栏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指引列举了六类不宜参与见证的情形,包括对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存疑、疑似存在胁迫欺诈、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协议涉及财产权属不清等,为基层把好“入口关”提供了清晰依据。
另外,新规强调公益属性。见证协议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见证与公证是并行的两种路径。公证由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具有更强的法律证明效力;见证由居村委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参与,程序相对简便、就近可及。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也可以在接受见证的基础上,如需进一步增强协议证明效力,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轧铸说,下一步,市民政局将加强针对各区民政局和基层见证主体的培训,制定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的规范标准,逐步构建起“法规—若干意见—配套文件—标准规范”的完整制度体系。同时,培育专业监护组织,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服务,市、区民政部门将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原标题:《老年人意定监护如何设?上海出新规了》
栏目主编:张骏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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