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7月6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闫静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闫静茹在任职期间存在长期将全部佣金提成间接转给特定关系人的违规行为。
违规事实明确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吉林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闫静茹在东方证券长春同志街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长期将其全部佣金提成间接转给特定关系人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闫静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同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监管措施不影响复议诉讼权利
公告同时指出,闫静茹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彰显了监管机构对证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的严格要求,对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廉洁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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