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邱县发布)
致全县畜禽养殖户朋友们的一封信
大家好!首先,衷心感谢各位养殖户长期以来辛勤发展畜禽养殖,为我县畜牧业稳步发展、带动农户增收致富作出的重要贡献。当前,生态环保、动物疫病防控监管要求持续从严,规范合法养殖已成为养殖经营的硬性前提。为让大家清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避经营风险、避免经济损失,现将养殖生产全过程需严格落实的法定事项告知如下,请大家高度重视、逐项整改到位。
一、规范选址建设,禁养区域严禁开展养殖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以下区域属于法定禁养区,禁止任何畜禽养殖活动: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
3.法律法规明确划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禁养区内违规搭建、存续养殖场,将依法责令关停、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养殖户自行承担。有新建、扩建计划的养殖户,务必提前到属地乡镇政府核实地块管控范围,切勿未经核实擅自动工建设。
二、备齐三类法定手续,无证经营将受行政处罚
手续不全擅自投产养殖,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请全体养殖户对照自查,及时补齐相关证件:
1.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所有畜禽养殖场均需落实环评管理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5年版)》,达到规模化标准的养殖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其余养殖散户、小型养殖场,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线上备案即可。未批先建、手续缺失的,尽快到行政审批部门咨询补办。
2.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办畜禽养殖场必须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区布局、消毒消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须达到防疫标准,审核通过后方可持证经营。未持证开展养殖,将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新老养殖场均需尽快自查申办。
3.完成养殖备案登记,申领养殖代码。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养殖场投产运营后,须及时将场区地址、养殖品种、存栏规模等信息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获取专属养殖代码。养殖备案是合法经营凭证,也是申领防疫补助、农业保险理赔、享受各类畜牧扶持政策的必备材料。逾期未备案拒不整改的,最高可处一万元罚款。
三、配齐粪污处理配套设施,严禁畜禽粪便露天堆放晾晒
畜禽粪污治理是环保硬性底线,依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养殖场配套治污设施必须落实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求:一是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实现雨水、污水分开导流;二是建设具备防渗、防雨、防溢流功能的粪污暂存设施,配套安全防护装置。
养殖户可自主配套粪污发酵池、堆肥场、沼气工程等无害化综合利用设施;若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处置粪污,可不自建深度处理设施,但必须签订规范书面处置协议,足额建设达标粪污暂存设施,确保转运期间无渗漏、无外溢、不污染周边环境。
法律明确规定: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设施不达标,又未委托第三方处置粪污的养殖场,不得投产使用。畜禽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露天堆放、晾晒,属于违法排污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经处理后的粪污外排,也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明确违法处置后果,违法养殖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违反上述养殖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未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设施未达标,或配套设施闲置不运行擅自投产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鲜粪露天堆放晾晒、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排放养殖废弃物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还需承担生态损害赔偿。
各位养殖户朋友,规范养殖既是守住自身财产安全、保障稳定经营的根本,也是守护乡村人居环境、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的关键。请大家对照上述要求,抓紧完善环评、防疫合格证、养殖备案等手续,规范建设运维粪污处理设施,彻底杜绝露天晾晒粪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各类手续、整改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随时前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咨询,我们将全程做好政策讲解、业务指导等服务工作。
让我们携手规范养殖、绿色发展,同步增收致富与生态保护,共同打造整洁宜居、产业兴旺的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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