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转自:中国经济导报
袁静
招标投标制度是公共资源配置、市场经济运转的基础性制度,串联起项目投资、市场竞争与要素流通,更是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廉政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依托。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历经二十余载落地施行与实践积淀,持续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筑牢工程质量底线、提升公共资金使用效能,为行业规范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制度支撑作用。如今,我国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断走深走实,数字化转型纵深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日趋严格,对招标投标法进行系统性修订、完成制度升级势在必行。
今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明确修法方向聚焦破除隐性壁垒、改进评标办法、提高透明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6月,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标志着这部法律正式进入立法机关审议程序。本次招标投标法修订紧扣国家改革顶层部署,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等政策的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规定,直面行业各类痛点,搭建现代化招投标治理体系,把电子化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公平竞争审查等改革举措法定化,同步对标国际采购通行规则,以精细化依法管控推动行业管理模式全面升级。
本次修法立足行业实际,从多维度推出制度革新,系统性破解行业堵点难点。
破除市场壁垒优化评标机制
夯实公平竞争制度根基
破除市场壁垒,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基础。市场分割、制度性歧视是破坏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核心症结。修订草案从立法源头杜绝歧视条款,第七条明确禁止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地域归属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立常态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有序。
监管层面实行分层分类管理,第四条清晰划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明确国有资金投资、关系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重大基建、公用事业项目必须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度与科学性。
优化评标定价规则,根治“唯低价论”行业顽疾。低价恶性竞争极易引发工程质量缺陷、履约失信等问题。本次修法重构评标体系,推动竞争从单一比价转向综合价值比拼。新法设置差异化评标方式,第四十四条规定:技术标准统一、无特殊需求项目适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并科学设定各项评分权重。
第四十五条新增异常低价核查机制,从源头遏制恶意低价竞标。同时新法确立全生命周期成本评审思路,并将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国家战略要求纳入招标文件硬性条款,以招投标引导产业升级。
压实主体责任深化数智转型
提升全周期治理效能
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构建全周期闭环权责管理体系。招标人履职不到位是招投标合规与廉政风险高发的重要原因。修法草案吸纳《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核心内容,细化招标人法定职责,搭建权责清晰、全程留痕、失职追责的闭环管理机制。
前期管控上,第十一条约束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置条件,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不得开展招标,杜绝盲目立项、超概算建设。信息公开范围大幅拓宽,招标计划、中标结果、定标理由、合同及履约情况等关键信息全部强制公示,实现交易全程透明可追溯。
在定标机制方面,此前依托相关政策文件,全国各地陆续探索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积累了大量成熟的实操经验。本次修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
深化数智化落地,以智慧技术赋能行业提质增效。全流程电子化、智慧监管是近年招投标核心改革成果,本次修法将数智化改革成果写入法律,以法治规范数字交易。第八条明确建设全国统一电子化交易体系,全部依法必招项目线上全流程办理,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实现智能风控、降本增效。第四十条将远程异地评标、跨区域专家共享、暗标评审法定化,打破地域专家资源壁垒,提升评标公正性。
档案管理方面,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投标资料十五年强制留存,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合同文本等全部资料,都需长期归档保存。借助区块链存证、电子化留痕实现全链条溯源,夯实阳光交易的技术法治基础。
健全全链条监管衔接国际规则
构建长效治理新格局
完善全链条监管,构建长效治理格局。针对过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成本偏低、惩戒力度偏弱的问题,修订草案搭建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一体化监管体系,大幅提升法律约束力。比如,对评标专家实行准入、考核、退出全周期管理,落实终身责任制,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赋予招标人复核评标报告、纠正评审问题的权限,补齐评审监督短板。
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转包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将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从严约束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等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衔接国内外规则,提升制度兼容适配能力。本次修法立足国内发展实际,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通用规则统一、特殊领域适配、内外互通的规则体系。针对国际援助、境外政府贷款涉外项目,第七十七条在严守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前提下,提升涉外业务办理便捷度;针对对外援助、海外工程、国际机电招标等场景,第七十六条设立专项条款适配差异化交易需求。这套规则设计贴合我国市场实际,同时增强国内招投标制度国际竞争力,助力国内经营主体参与国际竞争。
本次修法并非简单的条文增补,而是立足行业实际、引领发展大势的系统性制度升级。修法紧扣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补齐制度短板,筑牢廉政风控防线,在传承原有成熟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把招标投标领域多年改革创新的成熟实践固化为法定制度,进一步统一行业交易规则,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夯实市场法治底座提供有力支撑。通过破除市场壁垒、压实主体责任、优化交易规则、健全监管体系,有效化解低价竞争、重流程轻履约等行业突出问题,引导市场形成重质量、重技术、重服务、重诚信的良性竞争生态,也为行业持续创新预留了发展空间。制度迭代将持续赋能行业升级,招标投标领域必将稳步提质增效,更好服务工程建设与经济发展大局。
【作者单位:中交集团招标采购监督中心(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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