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开除不服!北京,公交集团分公司员工2018年入职,2022年因支付699.8元嫖资约定嫖娼(未发生性行为)被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并请事假隐瞒,2024年纪检查实后监察专员办公室作出开除处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仲裁并起诉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06112元、2年终奖45797元、多年加班费43384元及未休年假工资差额,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物系化名)
王某1995年出生,北京人,大学本科毕业后2018年8月校招进入某直辖市属公交集团下属分公司,任技术部一般管理岗,属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同时也是中共党员。
2022年6月25日晚,王某在某房间内与女子魏某谈妥嫖娼事宜,用手机向魏某转账699.8元,双方约定进行交易但尚未发生性行为时,被根据线索排查的警方查获。
因为已谈妥价格并支付嫖资、尚未实施性行为,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卖淫嫖娼情节较轻情形,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给予王某行政拘留3日处罚。
王某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定公安提交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王某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王某嫖娼事实及行政拘留处罚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合法有效,至今未被撤销。
关键的一步失误在后续处理:王某被拘留期间向公司请“事假”,隐瞒了被行政拘留的真实原因,公司不知情,按普通事假批准,工资按制度扣发事假期间薪资。
时间跳到2024年5月,公司内部合规及纪检监察部门在专项审查中发现王某曾有被行政拘留记录,正式启动调查。
经向公安机关调取其处罚决定书及法院行政判决书核实无误后,北京市监委驻集团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关于给予王某开除处分的决定》。
认定王某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共党员,因嫖娼被行政拘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查获后请事假隐瞒不报,欺骗组织;审查期间拒不认错悔过、拒绝撰写检讨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处分,自2024年7月31日起生效。
王某当场在处分决定文件上手写意见:“本人不服从处分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本人拒绝接受处分决定,等待检察院还原事实真相”,但签字签收。
2024年8月15日王某收到公司邮寄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告知书》,告知依据监察专员办公室开除处分决定,双方劳动合同自2024年7月31日解除。8月27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王某不服申请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58元、年终奖45797元、延时加班工资17324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606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6112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一、公司支付王某2024年8月1日至8月15日工资1210元;二、公司支付王某2024年1月1日至8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680.43元;三、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按裁决履行了付款义务,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加班费,王某提交“西郊线管理团队(47)”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和一张排班表,主张公司还有延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未支付。
公司质证称群聊只显示零星值班通知且无法对应到王某本人,排班表无公司盖章也无法证明系公司制作,公司提交的考勤簿和工资明细显示已发加班已依法计入。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王某证据未显示与其直接关联、排班表无公司确认痕迹,未达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不支持加班费诉请。
2.关于年终奖,王某主张年终奖是工资组成部分、应按实际出勤8个月折算发放。
公司出示《管理及专技人员年度绩效工资发放通知》及《管理及专技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办法(试行)》,证明年终奖属浮动绩效、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须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上方具发放资格,王某年中因违法被开除且未参加年度考核,不在发放范围。
一审认为年终奖非法定强制性报酬,企业有薪酬分配自主权,王某未举证符合发放条件,不予支持。
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可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王某知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具有合理性。
王某嫖娼及被行政拘留事实已由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未被撤销,公司据此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王某称行政处罚正申诉故效力待定,但行政判决仍为有效法律文书,法院不予采信。
4.关于未休年休假,双方确认2024年王某尚有3天未休,仲裁核算金额公司已支付,一审予以确认,对王某主张额外差额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2024年8月1日至15日工资1210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680.43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仍不服,以考勤簿他人代签无效、我已提供微信群和排班表应推定加班存在、年终奖与出勤挂钩属工资、行政拘留处罚不公且国企普通员工不适用政务处分法故开除违法、未休年假差额漏算为由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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