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7月11日,记者获悉,近日,高新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组织辖区相关二十余家餐饮企业旁听庭审。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该店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授意并安排店长刘某、“打锅工”周某某、厨师李某某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锅底即“口水油”,经过滤残渣、提炼和熬制,与“新油”混合,重新配置成锅底,销售给客人食用。
刘某安排徐某在周某某工休时,多次“顶岗”周某某对“口水油”过滤残渣、提炼和熬制。
经查,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高新区某餐饮店”销售“口水油”的金额为256605.13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高新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刘某等人明知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锅底进行过滤、提炼、熬制、再销售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高新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周某某、李某某、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25万余元,持续时间约一年,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上,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2.5万元,并责令被告高新区某餐饮店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
该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顾客食用后回收、过滤、熬制再销售的火锅废油,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可能会引发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严重后果,对人体的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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