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倒卖"明星航班信息"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倒卖明星航班信息获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明星的航班信息明确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倒卖行为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倒卖"既包括"出售",即有偿转让公民个人信息,也包括"提供",即无偿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无论是直接从航空公司、机场等内部渠道获取信息后转卖,还是从其他渠道购买信息后再加价出售,都属于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要件。构成该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航班信息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和普通人有区别吗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确实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的工作和生活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但是,这种限制是有限度的,并非公众人物的所有个人信息都可以被随意公开和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些原则对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处理同样适用。具体到航班信息这类行踪轨迹信息,它显然不属于应当向公众公开的信息范畴。明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经常乘坐飞机往返各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具体的航班时间、航班号、座位号等信息应当被公开。

三、只是购买明星航班信息自己"追星"使用,不转卖获利,也属于违法行为吗

即使只是购买明星航班信息自己使用,不转卖获利,也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仅处罚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明确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包括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包括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因此,购买明星航班信息的行为本身就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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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平律师

湖南芙蓉(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自执业以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