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律师卷走161.6万?”江西南昌,高新区路通沁园小区,北京某律所南昌分所执业律师曾某,2024年3月当选业委会副主任,2025年5月21日突然失联,经查101.6万公共收益加60万物业履约保证金打入其个人账户被卷走,业委会6月报案,警方已立案侦查,曾某目前在逃。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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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南昌市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张贴在单元楼下的公示中,13名候选人里有一位格外显眼——曾某,1970年代生,职业为律师。

曾某此前已在该小区购房入住多年,邻居们印象里他懂法、体面、说话有条理,参选时承诺要帮大家把好小区公共收益这笔账。

经过投票,曾某顺利当选业委会委员,并被内部推选为副主任,分管财务工作,也就是说,小区公共收益账户、物业履约保证金往来、广告费停车费入账支出,都要经过他经手。

当选后头几个月,曾某表现得颇为积极。他牵头梳理了上一届遗留的广告位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公示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还张罗着开了几场线下答疑会向业主代表汇报进展。

部分业主后来回忆:那时候觉得请到一个律师管钱,总比之前糊涂账强,起码懂规矩。但隐患从一开始就埋下了。

按规定,规范运作的业委会应当开设对公账户,大额资金支出需经业委会会议表决、双人印鉴、定期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公共收益原则上不得存入委员个人银行卡,物业履约保证金也应存入对公账户或由物业公司提存监管。

然而业委会并未严格设立独立对公账户,或是因开户手续繁琐、街道指导不到位,或因部分委员嫌麻烦,公共收益和保证金在实际操作中走的是方便路径:

先入物业公司对公户再转给业委会,而业委会这边,钱最终被转入了曾某个人的银行账户,理由是方便代管、统一报账,其他委员碍于对律师身份的信任,未深究。

从2024年中到2025年初,小区陆续收到电梯轿厢广告费、地面临停泊位分成款、通信基站场地费等公共收益,每季度一笔,累计约101.6万元。

同时,进驻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委会指定账户打入三年期履约保证金60万元,这两笔款项合计161.6万元,均转入曾某提供的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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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曾某偶尔在业主群里晒一两张支出单据,说用于小区零星维修或办公费,但没有系统公示过完整账目,也没有接受第三方审计,其他业委会成员忙于本职,未强制要求公开。

2025年5月16日,曾某还出席了律师事务所十周年庆典,上台领取优秀辩护律师奖项,并与同事合影留念,一切看起来正常。

五天后,曾某开始电话关机、微信不回,人从律所消失,小区业委会按惯例要跟他核对二季度公共收益入账情况时彻底联系不上。

业委会主任老周起初以为是身体抱恙或私人急事外出,等了两天仍无音讯,便催要银行流水,曾某家属接了一次电话,含糊说他在外地,回头联系,之后再不接听。

老周这才警觉,拉着两名委员一起去银行打印曾某此前提供过的收款账户流水,结果令所有人后背发凉:161.6万余元,除少量几笔小额支出备注小区维修、办公用品外,绝大部分资金已被分批次转出至不明账户或取现,账户余额所剩无几。

5月21日下午,业委会紧急召开临时会议,确认资金异常后,第一时间向属地居委会书面报备,并整理好材料报警,控告曾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社区工作人员答复主任在跟进,案情以公安通报为准。由于涉刑案件需经侦部门初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初期一段时间未有反馈。

业委会同步在小区各出入口张贴情况说明,向全体业主坦白:副主任曾某分管财务期间将161.6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后失联,资金去向待查,业委会已报案配合警方。

2025年6月26日,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正式出具立案通知书,对曾某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

截至2026年7月时,曾某仍在逃,警方正追查资金流向及嫌疑人下落;律师事务所表示不清楚详情,曾某手机持续关机,微信好友申请未通过。

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业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代为管理的业主共有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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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1条、第272对这两种罪名有明确规定,起刑点根据司法解释一般分别为306万元以上,本案金额161.6万远超追诉标准。

即便曾某是执业律师且具有业委会合法身份,不改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公共收益和物业履约保证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依法由业主大会所有、业委会依规代管,任何委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占有。

若最终抓获归案且查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转移隐匿、携款潜逃),将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查明最初是挪用但截留不还,也可能定挪用资金罪,两罪法定最高刑均可达无期徒刑(职务侵占)或15年(挪用资金,特别巨大)。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