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恶狗惹的祸!广东深圳,女子到宠物乐园散心,未被拴绳的大型金毛突然扑咬其大腿近20秒,伤口深达数厘米,确诊狂犬病三级暴露,女子接种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但仍留下心理创伤,她提6至8万赔偿遭拒,狗主与乐园互相推责,狗主人只肯赔三成、乐园只认两成,目前调解未果拟起诉。
(案例来源:第一现场,人物为化名)
事发当天,陈女士和朋友约好去深圳一家较受欢迎的宠物乐园放松,这类场所类似露天萌宠互动公园,允许客人带自家猫狗入内放养、社交,也提供场地让没养宠的人近距离接触温顺动物。
陈女士自己没养狗,纯粹想感受下和小动物相处的氛围,买票入园时前台告知“大型犬须佩戴嘴套或短绳,小型犬可自由活动”,她在游客须知上草草扫了一眼就签字入园了。
进园后陈女士在草坪区拍照逗猫,不远处一名中年男子牵着一只体型硕大的金毛在遛弯,据陈女士事后回忆,起初金毛看起来温顺,蹲在主人身旁舔水,但她转身去拿手机时,金毛突然挣脱主人手中伸缩绳,径直冲向陈女士大腿位置,张口咬住不放。
从现场监控及同行朋友手机录像还原:金毛第一次扑上来啃咬约3秒后松开,陈女士惊叫后退,但金毛再次扑上,死死咬住她右大腿外侧持续拖拽,撕咬时长约15至20秒,直到狗主人冲过来勒住项圈把它拉开。
陈女士大腿外侧被咬出深达数厘米的撕裂伤,牛仔裤被血浸透,当场吓懵,蹲地哭泣不止,园方工作人员闻讯拿来急救包做简单压迫止血,并协助呼叫120。
陈女士先被送往附近医院急诊外科,查体见右大腿前外侧狗咬伤Ⅲ度(穿透皮肤全层、有明显撕裂及深部软组织损伤),按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规范判定为三级暴露。
需立即冲洗伤口15分钟以上、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全程,并于伤口周围浸润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同时打破伤风抗毒素、进行清创缝合及抗感染处理。
当夜医生还建议到整形美容科评估瘢痕修复可能,后期视情况做激光治疗,陈女士被咬后每晚失眠、不敢关灯,一闭眼就浮现大狗扑咬画面,惊醒后心慌盗汗,经心理科初诊评估存在急性应激反应倾向,需药物干预及定期心理咨询。
她前后跑了急诊外科、整形科、感染科、心理科四个科室,病假单开了两周,实际难受得远超这个时间。事发第二天,陈女士联系金毛犬主人。
对方起初态度尚可,垫付急诊费1850元,但一提到后续复查、误工费、精神损害及疤痕修复预算,立马变脸。
犬主认为:我狗以前从不咬人,是宠物乐园没管好场地、没提醒套嘴套,你自己在狗活动区乱晃也有责任,我最多承担三成,剩下的找乐园。
陈女士转而找宠物乐园交涉,乐园表示:门票含意外险,但狗是犬主带来的,携入宠物须自备牵引绳和嘴套并自担风险,我们只提供场地,巡查中发现未戴嘴套会提醒,当天巡场恰好在另一端,属偶发事件,我们认两成责任,多的一分别想。
更让陈女士寒心的是,交涉期间乐园悄悄贴出设备检修暂停营业公告,她怀疑是怕工商查封或舆论压力故意关门避风头。
多方私下及社区调解得出的背靠背方案是:犬主赔三成、乐园赔两成、陈女士自担余下五成,相当于6至8万元合理诉求,只能拿回约1万多。
陈女士拒绝签字:我又没逗它没惹它,凭什么我承担一半?犬主丢下一句“那你起诉吧”挂断电话,调解彻底破裂。截至报道时,陈女士已委托律师准备民事诉讼,将金毛饲养人及宠物乐园列为共同被告。
值得补充的细节:涉事金毛事后被园区要求带离,犬主称已居家隔离观察10日,但是否有合法养犬证、当年狂犬疫苗免疫证明,犬主当初未向陈女士出示,园区也承认入场未逐一核查免疫证照,只做口头询问。
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第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必须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陈女士正常站立未挑逗、未投喂、未翻越护栏,不具备故意招惹情形,金毛挣脱未戴嘴套/未有效牵引直接撕咬,犬主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携入公共场所的大型犬采取足够控制措施(短绳+嘴套),失控即意味管理过失,应负主要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般为60%至80%,而非犬主自称的三成,若犬主无法出示当年狂犬疫苗免疫证明,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第二,经营性质的宠物乐园属于公共场所,对入园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园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宠物乐园若未在入口核验大型犬嘴套/短绳佩戴情况、无工作人员及时制止未牵绳犬只靠近人群、未配备应急医疗包及醒目警示标识,即属未尽安保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