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对2026年以来办理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梳理,现将四起具有行业代表性、普法警示性的典型案例集中公开。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责,引导全市涉气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守法经营。

案例一:十堰市某铸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9日凌晨2时30分,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组采取突击夜查方式对十堰市某铸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操作工徐某某正在使用中频炉开展金属熔炼作业,熔炼配套袋式除尘装置电源处于关停状态,除尘集气罩未按照作业规范放置在熔炼工位上方,熔炼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扩散,未按照环评、排污许可要求收集净化处理,粉尘直排外环境。

查处情况

企业生产作业期间擅自关停除尘设备,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3月24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同步开启所有除尘设施,确保熔炼、浇筑工序粉尘全部收集处理,达标排放;2026年6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2026年6月25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移送拘留相关办法规定,对涉案违规操作工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评析

铸造行业熔炼、抛丸工序粉尘产生量大、无组织扩散风险高,法律法规明确生产时段不得关停、闲置除尘设施。全市铸造企业要完善全员环保实操培训、岗位考核追责制度,把除尘设施同步启停纳入生产硬性操作规范,压实从上到下全员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案例二:十堰市某汽车服务营业部机动车维修未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8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十堰市某汽车服务营业部喷漆作业异味浓烈,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该营业部从事喷涂作业,配套有废气处理装置(吸附棉箱+ UV 光解+大气排气筒)。经查,该营业部2026年元旦假期期间,将烤漆房吸附棉箱内吸附棉板取出且使用高VOC含量油性漆原料,累计喷涂机动车19台,引起居民投诉。

查处情况

该营业部未按规范配套并正常使用废气吸附过滤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2026年1月1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营业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营业部立即安装吸附棉板,确保烤漆房治污设施正常运行;2026年4月23日,对该营业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两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机动车维修喷涂行业废气违法典型案件,执法人员引用国家VOC管控强制标准与汽车烤漆行业规范,实现行业专属法律条款、国标、行业标准三重依据精准匹配,明确喷漆工序吸附棉为必备前置过滤设施,清晰界定汽修门店环保合规硬性要求,为同类汽修喷涂案件办理提供完整法律适用借鉴。本案充分体现湖北生态环境宽严相济、柔性执法工作导向。汽车维修喷涂门店多为个体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环保专业能力薄弱、设施运维意识不足等问题。执法机关全面考量企业经营规模、违法持续时长、污染物排放量、主动整改成效、环境损害程度多重要素,严格依法裁量,适用法定最低罚款2000元。

案例三:郧西县某建材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28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郧西某建材企业2月27日烟尘日均值超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核实,该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2月27日当天使用大量木柴和柴油窑炉助燃时,未相应调整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导致烟尘排放浓度升高,日均值为135.1083mg/m³,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30mg/m³)的3.5倍。

查处情况

该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2026年3月3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调整生产工况、全面检修烟气治理设施;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核算本次超标造成大气环境损害赔偿金2074.7元,企业于2026年4月26日足额完成缴纳。2026年5月27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从轻处罚相关条款,综合企业主动配合、足额赔付生态损失情节,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全天候在线“电子执法探头”,实时采集的监测数据具备法定取证效力,不存在短时超标、轻微生产即可免责情形。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废气超标倍数≤0.1倍方可适用容错免罚机制,本案超标幅度大、环境影响明显,不符合免罚适用条件。本案同步落实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重机制,清晰传递“排污必达标、污染必赔偿、整改可从轻”执法导向。各砖瓦、窑炉类重点排污单位要常态化盯守在线监控数据,根据燃料、生产负荷动态调整治污设施运行状态,杜绝超标排污。

案例四:十堰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对十堰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汽车油缸生产,油漆烘干工序正在作业,该工序未按照环评验收手续安装活性炭吸附+UV光解+15米排气筒,烘干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6年4月27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工,同步配套完整废气收集治理系统;2026年6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执法部门通过现场勘查、笔录核实、证据固定等环节,准确定性企业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守住生态环保底线,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查处,督促企业压实治污主体责任;又充分考量该企业为微型企业,属初次违法,案发后第一时间停产排查、委托第三方改造、主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并全额缴纳赔偿费用,且经检测已实现达标排放等实际情况,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从轻处以2万元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性,又兼顾了小微企业生存发展需求。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兼顾执法刚性与监管温度、规范小微企业环境管理的典型实践,是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生动体现。

信息来源:十堰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