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名58岁男子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比自己小11岁的清远女子李某保持婚外情十余年,并育有一女。其间,曹某不仅花费98万元在花都为李某购置房产(后出售获利98万元),还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累计转账约140万元。原配妻子陈某一怒之下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产合计252万元。

丈夫曹某辩称,妻子对婚外情及购房赠房事实知情且从未反对。他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约定,售房所得98万元专项用于非婚生女小曹的未来生活和教育,且协议签订时妻子在场。因此,他转账给李某的款项均属于夫妻共同意思,并未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曹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向李某大额转账、购房购车,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妻子同意,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妻子权益,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李某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关于售房款,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全额出资购买,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出售房屋获利98万元,未支付购房对价,该增值收益本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协议虽约定款项用途,但无证据证明实际用于女儿生活学业,且双方另约定了抚养费,故该笔款项不属于抚养合理支出。曹某擅自购房赠与李某的行为无效。

关于转账款项,李某辩称部分款项已回转、部分用于购车、剩余为抚养费。法院查明:李某为车辆实际支付30.8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同时,曹某应履行对非婚生女的抚养义务,但妻子陈某对该女无抚养义务,抚养费应由曹某个人财产支付,不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与赠与行为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直接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共计167.9万元的行为无效,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167.9万元及利息。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 陈伊

审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对 彭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