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牌设施应设置在一层门洞以上,二层窗台以下位置,凸出墙体不能超过0.3米,高度不超过2米(大型商务楼不得超过2.5米),且在相邻地段相对整齐。不得在店外设置移动式招牌设施。
(七)禁止直接粘贴墙面,或以张贴纸张、悬挂布幅的形式设置。
(八)在市区主干道及繁华路段设置的招牌设施必须安装亮化设施,保证夜间亮化。中心城区繁华商业街道夜间亮化设施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和光导纤维等材料,力求具有动感。
(九)临街阳台和窗户进行封闭或者安装防盗网的,不应外挑突出主墙面侵占公共空间,并不得利用窗户和防盗网设置招牌设施。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机构的招牌设施,可以按照其统一风格执行,但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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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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