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摩托车被嫌挡路,20岁小伙遭祖孙三代四人围殴致右腿骨折!”四川江油,20岁男子随女友骑摩托进小区停专用车位,遭邻居父女要求挪车并阻拦,随后另两人也加入,从背后飞踢男子致其倒地继续踩踏,造成右腓骨胫骨远端骨折、十级伤残,公安鉴定轻伤一级,法院认定共同侵权判四人连带赔偿100941元,原告自担40%责任。

(来源:江油市法院,人物化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发当日下午5点多,四川江油市某安置小区,20岁的罗某开着小车载母亲跟进,女朋友谢某单独骑摩托车先一步进小区。

谢某把摩托车停在了小区楼下的公共专用停车位上—注意,这个位置本身是规划给业主停车用的,并不在被告家门廊正前方,只是紧邻被告家通往住房的一条便道。

近80岁的小区业主杨大爷看见摩托车停那儿,认为挡了他家进出方便,立马出来要求谢某把车挪走,谢某觉得停的是合法车位不愿挪,双方为此发生口角。

紧接着杨大爷女儿杨丽也出来,帮着父亲要求挪车,还伸手拉住谢某胳膊不让走,谢某甩开她的手,罗某把车停好和母亲汇合,三人打算朝小区里头走,不打算再纠缠。

就在罗某三人走到小区转盘位置时,杨大爷儿子杨某(1980年生)、杨丽儿子何某(1995年生)听到外面吵嚷,从家里冲出来,直接加入冲突。

据派出所对无关第三人目击证人严某某的询问笔录记载:看到一个小伙子(指杨某)从罗某背后跳起来朝其背部猛踢一脚,罗某被踢中后直接倒地,紧接着打人者又踹了倒地的罗某身上几脚。

杨大爷、杨丽也围上来对倒地后的罗某进行踢、踩等殴打行为,谢某试图护着也被扯头发、抓脸、踢肚子。

周围邻居听见罗某惨叫、看到右腿变形弯折,有人喊脚都断了你们还在打,杨大爷等四人才停手,谢某当场打110和120。

罗某当天送医,住院21天,诊断:右腓骨骨折<下>、右胫骨远端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右踝挫伤。医嘱:约1月后返院复查取螺钉,骨折愈合后二次手术取剩余内固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不久后,罗某二次住院7天,行内固定取出术,术中发现一枚下胫腓联合螺钉断裂,被告方后来抗辩二次手术费应扣减,螺钉断裂是原告自身原因,法院认为医院已提示螺钉可能发生异常、二次手术系治疗必然延续,不予扣减。

江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绵阳鼎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右下肢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事后罗某要求杨大爷等人赔偿,协商无果,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何某、杨大爷、杨丽四人共同赔偿190218元(含女友谢某医疗费1110元另案处理)。

四被告共同答辩核心三点:罗某停摩托、辱骂近80岁老人杨大爷在先,是矛盾挑起方;当天被告方仅善意提醒挪车,杨某、何某出来是为劝架没参与打人;罗某受伤系自己抬脚想踢杨大爷没踢中失足跌倒,被告未实施殴打,不应赔偿。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多人共同实施殴打但无法查明具体致害人时,全体参与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谁踢的重谁赔。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对共同围殴、追逐踢打虽不能确定哪一脚直接致骨折,只要能证明多人共同故意实施侵害行为并形成共同危险,法院即可认定共同侵权,全体被告连带赔偿。

本案中四被告有拉扯阻拦、有人背后飞踢、有人对倒地者继续踩踏,构成共同加害行为,纵使杨大爷、杨丽辩称只是拉扯没踢,但结合中立证人证言、伤情程度、报警登记不明原因等,认定存在殴打行为且四人共同参与(拉扯、踢踹、围堵),仍须对共同侵权整体后果连带负责。

第二,受害人对矛盾激化有轻微过错可适用过失相抵,但不影响侵权人承担主责。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同小区业主,明知被告家当日正在办理丧葬事宜(亲人去世治丧)、出入频繁,未予适当体谅配合挪车,言语上亦有冲突升级作用,认定原告承担40%次要责任。

但被告方无充分理由强令挪车+率先暴力殴打是损害主因,故被告仍承担60%主责。

被告方幻想他先骂老人所以打人有理或他自跌所以无责均不被采纳—辱骂属治安或道德问题,不能成为故意伤害的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人身损害赔偿中后续治疗费有医疗机构明确意见的,可一并支持以减少诉累。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后续治疗费若医疗机构在出院医嘱中明确预计金额且具必要性,可在本案中一并判决赔付,不必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医院写明取出剩余内固定装置住院费用约15000元左右,法院据此在诉中一并支持15000元后续治疗费,原告不必二次跑法院。

综上,法院核定原告合理损失为168734元,判决四人连带赔偿100941元,驳回其余诉求。

最后提醒:邻里停车摩擦先找物业协调,别动手动脚;年轻人遇到长辈起冲突尽量冷处理或报警,动手打人轻则赔钱重则刑责。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