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晚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经查明,荃银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未如实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知悉贵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考虑贵州某公司的信用风险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8,715,068.36元,虚增利润总额18,715,068.3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86%。
2026年1月30日,荃银高科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正。
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6日晚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号)。
2026年1月30日,荃银高科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32026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一、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暂定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1月30日期间买入荃银高科股票,且在2026年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亏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进一步了解。
说明: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维护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8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1.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建仓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
2.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
3.如果符合索赔条件,代理事宜协商一致,律师将提供正式的材料给投资者。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主动提起诉讼,违规的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赔偿损失。
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存在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有望获赔,我们律师团队已收到上千名投资者的股票索赔咨询、委托,已有多批次案件递交至法院立案,受损投资者仍可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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