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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6日,安徽大学人事处网站发布了一份《安徽大学2026年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27名拟录用人员中,有一位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惠某某,拟录用安徽大学文学院教学科研岗。

这本来只是一份普通的公示。如果不是有人发现——此惠某某,正是那个被核心期刊《戏剧艺术》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撤稿的惠某某

一边是被权威期刊锤死的“逐字翻译”抄袭,一边是211高校的教职录用。这两件事,怎么会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

一、先说清楚:这到底是不是“冤枉”?

有人可能会说:学术不端的认定是不是搞错了?是不是小题大做?

不是。来看看《戏剧艺术》的撤稿声明是怎么写的——

“经专业学术不端检测、原文溯源比对及第三方专家独立鉴定,确认该论文主体内容、论证框架及关键观点表述系对Andrew Tolle硕士学位论文Charlotte Perkins Gilman: Naturalist Playwright逐字翻译,且未在文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引用标注,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注意关键词:逐字翻译。不是“借鉴”,不是“参考”,不是“引用不规范”,而是把别人的硕士论文从头到尾翻译了一遍,然后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

更关键的是下面这句:“核查期间,涉事作者惠某某承认了学术失范事实,表达了诚恳歉意。”

她自己都承认了。

这不是什么“疑似”“涉嫌”“有待核实”——这是已经定性的学术不端

二、一个已经定性学术不端的人,怎么走到了公示这一步?

安大的这份公示是7月6日发布的。而《戏剧艺术》的撤稿声明,今年6月份就已经发布,并被媒体广泛报道。

也就是说,期刊撤稿在前,媒体曝光在前,网络发酵在前——然后,安徽大学把惠某某放进了拟录用名单。

安大在公示前到底知不知道?

如果知道,那问题更严重——明知学术不端还录用,这是对学术诚信的公开蔑视。难道在安大的用人标准里,“逐字翻译”抄袭不算什么大事?

如果不知道,那问题同样严重——“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考核、职能部门复审等程序”,一套完整的招聘流程走下来,竟然连一个多月前就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撤稿事件都没查出来?招聘审查是形同虚设吗?

安大工作人员对此的回应是:公示期间接受反馈,公示期结束后启动核查

今天是7月12日,公示期的最后一天。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媒体曝光和公众举报,惠某某可能已经悄悄走完了公示流程——等到“启动核查”的时候,人已经入职了。

三、比录用更严重的问题:她的博士学位还算数吗?

很多人可能忽略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学位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惠某某的这篇涉事论文,发表于2025年第2期——正是她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期间

那么问题来了:

中国人民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知道自己的博士生被核心期刊认定为学术不端?是否已经启动学位撤销程序?如果还没有,那《学位法》的规定算什么?

如果博士学位最终被撤销,那安徽大学录用的是一个没有博士学位的人来担任“教学科研岗”——这又算什么?

四、这不是一个人的事

有人说,一个年轻人犯了一次错误,难道就不能给她改过的机会吗?

这不是“给不给机会”的问题。

这是一个公平问题。当前博士就业市场竞争有多激烈,每一个正在读博或刚毕业的人都深有体会。无数博士生熬更守夜做原创研究,一篇论文改十几遍,查重查得提心吊胆——然后他们要和一个被期刊锤死的抄袭者同台竞争同一个岗位。这对那些老老实实做学问的人公平吗?

这是一个制度问题。一个已经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人,竟然能一路通过“用人单位考核、职能部门复审”走到公示环节。招聘审查的漏洞有多大?如果没人曝光,她是不是就顺利入职了?

这是一个价值观问题。高校是培养人的地方,是学术道德的守护者。“教学科研岗”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要站上讲台,要指导学生,要传递学术规范。一个自己都抄袭的人,怎么教学生“不能抄袭”?

安徽大学历史上曾通报过多起论文抄袭事件,涉事学生被撤销学位,导师被追责。说明安大知道学术不端的严重性。那为什么到了招聘环节,标准就变了?

今天是公示期的最后一天。

安徽大学说“公示期结束后启动核查”。但核查什么?事实已经清楚——期刊认定了,本人承认了,媒体报道了。需要核查的不是“有没有抄袭”,而是“要不要录用”。

学术不端“零容忍”,不能只是期刊的声明、媒体的呼吁、学生的口号。

它应该体现在每一个高校的招聘审核里,体现在每一个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里,体现在每一个学术决策的程序里

否则,“零容忍”就只是一句漂亮话。

你觉得安大应该录用惠某某吗?评论区聊聊。

本文基于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等多家媒体的公开报道撰写,事实部分均有出处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