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车辆因碰撞触发自动报警系统,肇事司机对此全然不知,最终被警方抓获归案,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
2025年12月24日,张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行驶途中,张某因处于醉酒状态反应不及时,撞上了路边停靠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因同行朋友受伤,便立即陪同伤者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与此同时,张某所驾车辆内置的紧急呼叫系统在检测到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后,自动报警并将事故定位及车辆信息推送至报警平台。
接到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在医院将张某控制。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18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直到此时,张某才知道“举报者”并非他人,而是自己的爱车。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自首认定要件开展全面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车载紧急呼叫、碰撞自动报警等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事故快速处置提供了有力支撑,但这类技术介入带来的被动到案情形,不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自首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悔罪、主动配合司法机关顺利侦破案件,从而提高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客观上实施主动投案的行为,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该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既未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也未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投案,对车辆自动报警的事实完全不知情,其到案是公安机关依据车载系统自动推送线索被动查获,并非自身主动、自愿投案,依法对张某不应认定为自首。
3月11日,法院采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编辑 肖旭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崔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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