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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那个女干部占车位的事,闹了这么多天,终于有了个阶段性说法——停职处理。按理说,一件屁大点的事,能搞到联合调查组都上了,8个单位部门介入、6次调解,已经够荒唐了。可没想到,通报出来后,居然还有人嫌不够,说通报“拉偏架”,说官方把占车位的描述成可怜人、把被占车位的描述成恶人。
说实话,这种指控太偏激了。
我特意把长沙市联合调查组的通报从头到尾读了一遍。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彭某某把车停进别人花8万块钱买的产权车位,车上不留任何联系方式;物业通过系统查到的电话是错的,打12123发移车短信她也不回;好不容易联系上了,她张口就是“要出差”,结果当晚就被业主在小区车库撞个正着;谎言戳穿了还不道歉,还两次报警反咬一口说人家“堵了她的车”;警方两次出警都认定她不占理,她照样拒绝挪车。这一套操作下来,你能说她不是过错方?
通报确实也写了闵某有些强硬、激烈的一面,比如焊钢管、堵车。但问题是,人家是被逼的。自己的产权车位被人占了,找物业没用,找警察没用,对方还撒谎、还报警反咬——换你你不急?闵某从头到尾都是被动的应激反应者,是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通报把这条逻辑线写得明明白白,没有扭曲任何东西。
那为什么还有人非说通报“拉偏架”?说白了,有些人看通报的心态就是“必须把彭某某往死里整”,但凡通报没有把彭某某写成十恶不赦的恶魔,那就是“偏袒”。这种非黑即白的思维,本身就有问题。
再说处理结果。长沙市体育局给了彭某某停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已经介入核实。有人不满意,喊“双开”。我理解这种情绪——我自己一开始也猛烈批评过她,觉得她骨子里有一种不该有的公职傲慢。但是,“双开”是公职人员能受到的最严厉处分,几乎等于“死刑”。占个车位、撒个谎、态度恶劣——这些确实该罚,但够不够得上“死刑”?我觉得够不上。
有人说,她是公职人员啊,私德有亏就得严惩。这话没错,公职人员的“私德”从来不是纯粹的私事。但“严惩”不等于“极刑”。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乃至降级、撤职。停职之后怎么处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不是靠舆论喊“双开”就能定的。
我特别同意一个观点:互联网监督非常棒,很多不公平的事在现实中推不动,互联网做到了。但互联网应该坚持做好“舆论场”“监督场”,不一定次次都要做“刑场”。这些年互联网监督记录下来的,太多是各种各样的“死刑”——但凡逮着一个坏典型,就要“死刑起步”。这样好吗?长期来看,未必。
彭某某这事,她在体制内的前途肯定受重挫了,至少很多年内想“进步”基本没戏。这个代价已经不小了。如果她没有别的问题被查出来,仅仅因为占用他人车位就要被“双开”,这个判决需要非常谨慎。
说到底,这是一件本来可以很简单的事——你占了我的车位,我找你挪车,你道个歉挪走,完了。结果因为一方的傲慢和撒谎,硬是拖了10天,搞到全网围观、联合调查、停职处理。这本身就挺可悲的。
别再继续发酵了。再发酵下去就真的荒诞了——难不成还要中央再派个调查组来,就占车位这件事重新写个调查报告?
规则就是规则。占人车位就该挪车、该道歉、该赔偿。彭某某受到了应有的处理,闵先生拿到了道歉和赔偿。这件事该翻篇了。至于怎么最终发落彭某某,让她所在的机构依法依规去办。舆论可以监督,但别替法院和纪委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