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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作为国家金融命脉,其发行与流通秩序受刑法严格保护。伪造货币行为直接侵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并动摇社会信用根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此配置了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针对此类犯罪,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结合法律规范与裁判要旨,整理了《伪造货币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指引》,以明晰法律红线。

仿照真币冒充即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伪造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并冒充真币的行为。该罪属于行为犯,一经着手实施即具备刑事违法性。为统一追诉尺度,司法解释设定了入罪数额起点:依照《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对应《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档刑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本罪,主观上须具有将假币冒充真币投入流通的目的;纯粹出于教学、收藏且明确标示的仿制品,不应认定为犯罪。还需注意区分伪造与变造,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通过剪贴、挖补、揭层等方式加工,未完全丧失真币属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另设变造货币罪,入罪数额门槛更高且处刑较轻。准确把握“仿照真币冒充”这一核心构造,是法律适用的基点。

三档量刑依数额情节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司法解释,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以暴力抗拒查处、造成金融市场动荡等恶性情形。此外,《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明确,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结合犯罪数额、获利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裁量。司法实务中,法院还会综合考量伪造技术手段、流入市场范围以及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渠迪哲律师指出,办理伪造货币案件应紧扣证据审查与定性辨析:一是严格审查假币鉴定意见,确认其是否达到“冒充真币”的逼真程度,做工粗糙不可能使人误认的,不应以本罪论处;二是精准核对犯罪数额,将废品、半成品及无流通目的的仿制品剔除在外;三是在共同犯罪中,对仅提供居住场所、运输辅助等边缘行为的参与者,应着力争取认定为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同时,伪造并出售、运输假币的行为虽从重处罚,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本身亦为独立罪名,辩护时须全面评估行为竞合,审慎选择最优策略。社会公众也需提升防伪意识,共同守护货币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