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熊强
7月12日,据云南富源警方通报,当地一水泥罐车侧翻致轿车内6人死亡。通报称,7月11日8时许,刘某某(男,43岁)驾驶一辆水泥罐车,在与李某某(女,29岁)驾驶的小型轿车会车过程中发生侧翻,罐体压到小型轿车。事故造成小型轿车内6名驾乘人员死亡。
目前,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控制。经检测,排除其酒驾、毒驾嫌疑。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等工作正有序开展中。对于该起事故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律师分析称,事故造成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司机会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涉事小轿车超员属行政违法,若无直接因果关系一般不减轻大车责任。
6人死亡的后果已达到“特别恶劣情节”加重情形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澎湃新闻,刑事层面,肇事司机刘某某已被警方控制,结合事故造成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大概率会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死亡2人以上,且驾驶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即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事故形态来看,水泥罐车在会车过程中侧翻并压覆小型轿车,通常情况下罐车驾驶人会被认定承担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且6人死亡的后果已达到“特别恶劣情节”的加重情形。
民事层面,司机刘某某需就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赔偿比例将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小型轿车超载,对事故责任判定是否有影响?
胡磊称,小型轿车法定核载多为5人,事发时车内搭载6人已构成超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该行为是否会影响事故责任划分,关键在于超员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规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如果轿车超员并未导致车辆操控性能下降、占道行驶或其他直接诱发罐车侧翻的险情,仅为单纯的载客超员,那么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联,不会因此减轻罐车一方的事故责任,轿车超员的违法行为仅由交管部门另行作出行政处罚。
“只有在有证据证实超员直接导致车辆制动、转向异常,或影响驾驶员操作进而引发会车险情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事故成因之一,相应降低大车一方的责任比例。”胡磊表示,就本案中罐车侧翻整体压覆轿车的事故形态而言,轿车超员与死亡结果的扩大通常也难以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般不会因此扣减侵权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权向肇事司机或被挂靠公司主张赔偿
胡磊进一步解释称,涉事水泥罐车多为企业营运车辆,其所属单位需承担的责任,需根据司机与单位的法律关系区分认定:若司机为单位员工、事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用人单位责任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最终认定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操作存在重大失误),单位在向受害人赔付后,可向司机进行追偿。
若车辆为司机实际所有、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向司机或被挂靠公司主张全部赔偿责任。除民事侵权责任外,如果单位存在车辆安全管理缺位、强迫司机超限运输或疲劳驾驶等过错,还将面临交通运输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若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单位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编辑 陆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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