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个税偷税认定:不申报不是偷税,虚假申报就是偷税
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张新军律师团队
2026年7月
自然人个税偷税认定:不申报不是偷税,虚假申报就是偷税——(2022)沪01行终某号案例解析
核心结论:自然人完全不纳税申报,不构成偷税;但进行了纳税申报却刻意少列、不列应税收入(即”不完全纳税申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构成偷税。两者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偷税不仅面临0.5倍至5倍罚款,还可能涉及逃税罪刑事责任,且税款追征期不受年限限制。本案中,某香港居民通过受控公司走账隐匿1850万元收入,在年度汇算中刻意不申报,被上海税务稽查局认定为偷税,补税+罚款合计逾1200万元,一审二审均败诉。
导语:2026年个税监管进入”强监管”时代
就在本周(2026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一次性集中曝光了7起网红网店涉税违法案件,直接点名多位百万级粉丝主播(许静婉、汪一芳、郭晓峰等),仅其中4名主播合计罚补税款就超过1330万元。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是利用”高流量低申报”、虚假申报、转换收入性质(将劳务报酬故意转为经营所得)等方式偷逃个税。
这并非孤例。2026年5月,南阳市税务局曝光了一起自然人通过跨省频繁迁移合伙企业、最后注销公司来隐匿股权转让收益的个税偷逃案,最终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9万元——表明”逃逸式注销”或跨省倒腾逃税已完全失效。
更大的背景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26年3月公布的数据显示,《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已有8000多家境内外互联网平台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数据打通后,平台内缴税商户比实施前暴增32%——大量过去打擦边球、不申报的自媒体、电商、自由职业者已被直接纳入监管视野。
在这一背景下,一个基础但关键的税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自然人的哪些行为构成偷税?“不申报”和”虚假申报”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本文通过一起经法院一审二审均确认的典型个税偷税案例,为您系统解析这一核心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实务中,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是:
“我不申报,税务机关没通知我,就不算偷税。”
这个说法一半对,一半错。
·✅对的部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完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50%至5倍罚款——但不构成偷税,追征期也受限于3年或5年。
·❌错的部分:如果已经进行了年度汇算申报,但刻意少列、不列应税收入(如通过关联公司走账拆分收入),这就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直接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追征期无限,还有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本案的当事人李某1正是一名”资深财税人士”,自认为通过关联公司走账、拆分收入的避税安排天衣无缝,最终被稽查局穿透认定偷税,补税罚款合计逾1200万元。
二、案情概要当事人信息
项目
内容
当事人
李某1,香港永久居民,长期在内地居住
身份
高收入人士,实际控制多家企业(案中称为”资深财税人士”)
户籍/送达地
杭州滨江区
经常居住地/汇算地
深圳
时间线
时间
事件
2019年
李某1通过受控公司以”顾问费”名义收取1500万元劳务报酬,未申报
2019-2020年
李某1通过受控公司以”咨询费”名义拆分341.2万元工资薪金收入,未申报
2021年12月10日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案
2022年12月
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追缴税款705.78万元 + 罚款496.72万元,合计逾1200万元
李某1补缴个税659.47万元(税款部分),但未缴清滞纳金和罚款
李某1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提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均败诉
两项偷税事实
序号
收入类型
涉及金额
手段
①
工资薪金
341.2万元(2019-2020年)
以受控公司”咨询费”开票走账,将工资薪金转为企业名义收款,未申报
②
劳务报酬
1500万元(2019年)
以实控公司名义签订并购顾问协议,实际由本人服务,通过亲属/关联企业账户回流至个人支配,未申报
三、三大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焦点一:管辖权争议——上海第一稽查局是否有权查处?
立场
核心观点
李某1
个人汇算清缴地在深圳,依据44号个税汇算公告可自主选择申报地;违法行为应以申报地为准,应由深圳税务机关管辖
稽查局
收款主体某某公司4注册地在上海奉贤,属于本局稽查管辖范围;个税汇算自主选择申报地仅为办税便利程序,不能排除违法行为发生地稽查机关的管辖权
法院
✅上海第一稽查局具有管辖权。行政处罚属地管辖为一般规则;个税汇算申报便利规则仅约束年度申报受理窗口,不能对抗稽查违法案件属地管辖权
张律解析: - 某某公司4注册地在上海奉贤,资金收付、走账、隐匿收入等偷税违法行为在上海完成,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李某1任职的某某公司1、实控的两家第三方公司所在地的稽查局也都有管辖权 - 多个机关有管辖权时,最先立案的机关优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焦点二:收入定性争议——1500万是企业收入还是个人劳务报酬?
立场
核心观点
李某1
协议由公司签订,公司支付了外包费用(110万服务费+599万外包款),1500万应属企业经营收入;税务机关同时向企业、个人征税构成重复征税
稽查局
李某1100%控制该公司:掌控账户、U盾、公章、全部资金流转;公司无专业并购团队,第三方证言均证实李某1为唯一对接人;公司仅为走账外壳;资金最终全部转入李某1个人控制的亲属账户
法院
✅认定为个人劳务报酬。综合询问笔录、资金流向(1500万经多层账户转至其控制账户)、公司记账(“其他应付款”)、第三方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某某公司4仅为走账工具
焦点三:偷税定性与处罚裁量(1)偷税定性:适用第63条”虚假申报”还是第64条”不申报”?
立场
观点
李某1
行为属于”不申报”,应适用第64条,不构成偷税
稽查局
在汇算中刻意不列收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构成第63条偷税
法院
✅构成偷税。《征管法》第63条”虚假申报”不要求”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纳税人主动汇算时刻意少列、不列应税收入,即构成虚假申报偷税
关键法律区分
行为类型
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完全不纳税申报(消极不作为)
《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
追缴税款+滞纳金+50%至5倍罚款;不构成偷税;追征期3年/5年
完全未申报+经通知拒不申报
《征管法》第63条
构成偷税;追征期无限;有逃税罪刑事风险
进行了申报但少列/不列收入(虚假申报)
《征管法》第63条
构成偷税;追征期无限;有逃税罪刑事风险
一句话总结:完全不做≠ 偷税,做了但瞒报 = 偷税。
(2)处罚裁量:稽查立案后补税能否从轻?
立场
观点
李某1
已主动申报补税659.47万元、出具致歉信、配合调查,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稽查局
补税行为发生在税务立案调查之后,不属于自查自纠,不属主动改正
法院
✅无从轻情节。立案后被动补缴,不构成法定从轻情节;0.6倍/1倍分档罚款在法定0.5-5倍区间内,无明显不当
四、实务教训与合规建议常见”避税手段”风险提示
根据本案启示,以下做法在实务中非常常见,但已被司法实践明确认定为偷税:
风险行为
本案对应事实
法律风险
以咨询费/服务费名义通过关联企业走账,拆分工资薪金
341.2万工资→第三方公司”咨询费”走账
虚假申报→偷税认定
自我交易/自我代理(本人实际服务,以控制公司签约)
1500万劳务报酬→实控公司签约收款
穿透认定为个人收入
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无人力、无成本、无服务交付证据链)
公司无专业并购团队,仅李某1一人对接
认定为走账工具
⚠️关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边界
需要特别注意:《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仅适用于”合法形式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而虚构交易、隐匿收入、收入性质不当转换、虚假申报等行为,根本上就是违法行为,不适用该规则进行抗辩。
关键时间节点
补税时机决定处罚轻重: - ✅ 稽查局立案前主动自查补税→可作为减轻情节- ❌ 稽查局立案后才补缴→属于被动补缴,不构成法定减轻情节
常见问题(FAQ)Q1: 自然人完全不纳税申报,是否构成偷税?
不构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完全不进行纳税申报属于消极不作为,不满足第六十三条”偷税”的构成要件。但需注意:如果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拒不申报,行为性质将转化为偷税。
Q2: “完全不申报”和”不完全申报”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行为
法律定性
后果
完全不申报
第64条”不申报”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追征期有限
不完全申报(汇算时少列收入)
第63条”虚假申报”→偷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追征期无限;有逃税罪刑事风险
Q3: 稽查局立案后补缴税款,能否从轻处罚?
不能。从轻处罚的前提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稽查局立案前主动自查补税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立案后再补缴,属于被动补缴,不构成法定减轻情节。
Q4: 多个地方的税务机关都有管辖权时,以谁为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Q5: 如果企业存在类似”咨询费走账拆分收入”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建议: 1.立即自查:梳理近3-5年通过关联企业走账、拆分收入的交易记录 2.主动补税:在税务机关介入之前,主动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3.完善证据链:确保关联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具备相应的人力、成本、服务交付记录 4.寻求专业支持: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税法与证据规则交叉问题,建议委托有相关实务经验的税务律师处理
本文专业支持
本文由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张新军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支持。张新军律师10多年来专注并深根于涉税听证、涉税复议、涉税诉讼,在全国范围内承办过诸多重大疑难复杂税案,如告国家税务总局的最高法再审税案;曾被评为2020年全国十大税案之一的再审税案;补税处罚金额超亿元的案件,税收争议实战经验丰富。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申请过对税收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在个税法修法时提过立法建议并被采纳,接受过范明星的涉税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所述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与公开案例解析,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国家税务总局44号个税汇算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行政判决书。
最后更新日期(Last Updated: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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