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安徽省天长市检察院在秦栏镇检察巡回工作站召开听证会,就于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查案进行听证。
2025年9月,安徽省滁州市司法局、市检察院联合开展人民监督员聘任暨初任培训。
题图与底图均为滁州市城西水库。 卢志永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健全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由此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检察办案的“第三只眼”。他们的作用发挥如何,不仅关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关乎司法公正和检察公信力。
在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从对关系到30万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的水源地保护案的全程参与,到对高墙内服刑人员能否被假释的审慎考量,再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区域活动的跟进监督,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发挥被嵌入检察履职的全流程、各方面。
记者日前在滁州市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表扬的“表现突出的人民监督员工作集体”,该市检察机关已构建起“全程参与、深度介入、专业监督、闭环问效”的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监督员在参与“四大检察”履职中真监督、真建言、真采纳。
“人民监督员不是检察办案的‘装饰品’,而是发现问题、提供智慧、凝聚共识的‘合伙人’。”滁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玉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千年西涧:全程参与助力衡量“改与没改”
“独怜幽草涧边生,上有黄鹂深树鸣。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唐代诗人韦应物在任滁州刺史时所写的这首《滁州西涧》,描绘的正是现如今滁州市城西水库(西涧湖)的幽深景致。
城西水库坐落于滁州城西琅琊山东麓,流域控制面积168平方千米,属全国重点中型水库,年供水量4000万立方米,承担着滁州城区30万居民生活用水保障任务,兼具城市供水、防洪、农业灌溉功能,生态价值与人文底蕴深厚,是滁州市重要水利与文旅地标。
2025年12月30日,“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检察机关发来线索称,城西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被大量倾倒固体废物,危及城区饮水安全。滁州市检察院初步核查后立案调查,同时邀请具备环保专业背景的滁州市人民监督员、安徽晨光国际旅行社党支部书记陆梅同步参与监督。
现场勘验发现,非法倾倒点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城西村汤家湾区域内,距水源地不足10米,固体废物堆高约2米、占地约60平方米,还混杂着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修废弃物。“倾倒点距水源不足10米,固废堆高2米,这不只是垃圾问题,更是迫在眉睫的公共安全危机。”现场勘验情况让陆梅颇为震惊。
今年1月7日,滁州市检察院与该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第一次磋商,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过了几天,检察机关再次邀请陆梅前往现场进行复勘。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不仅倾倒面积扩大近一倍,还新增了化纤棉类工业固废,周边多处凹陷坑存在掩埋固废隐患,污染持续扩大。
“案涉倾倒点毗邻饮用水源地,周边挖掘有多个较大凹陷坑,存在掩埋固体废物隐患,且污染面积不降反增,这说明第一次磋商后的整改效果不佳,相关行政机关在水源地保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陆梅当即指出。
1月13日,滁州市检察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依法向该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汤家湾附近违规倾倒固体废物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情形依法予以整改,全面清理处置现场固废,并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滁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快速响应,联合城管、公安以及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累计清理生活垃圾及一般固体废物40余吨,全部规范转运至垃圾焚烧厂作无害化处置。该市生态环境部门还以此案整改为契机,联合多部门健全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水源地区域管理职责,优化固体废物收集转运流程,更新保护区警示标识与宣传设施,强化跨部门联合执法巡查,构建起“源头防控、过程监管、末端处置”的全链条防护体系。
为验收整改效果,4月10日,滁州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会,就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及时清理固废并采取具体水源地保护措施进行听证,陆梅受邀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前,滁州市检察院还特地安排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对案件整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经评议,听证员们一致认可整改成效,陆梅在现场郑重签下了“整改成效认可”的意见。
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核查、立案调查、现场勘查,到磋商听证、整改验收,人民监督员陆梅全程参与、深度介入,并且提供了专业监督意见,为保护城西水库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
跨省通勤:深度介入助力裁量“准与不准”
天长市毗邻江苏省扬州市,两地人员日常往来密切,其中跨省务工人员相对较多,居住在天长市秦栏镇的于某就在扬州市某实业公司务工。今年1月14日,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后于某在天长市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今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
于某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家里多名成员身患残疾。于某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全家生活全靠于某务工收入维系。因就业岗位位于外省区域,于某日常需长期、高频次跨省通勤往返。天长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托该院设立的秦栏镇检察巡回工作站,在日常下沉驻点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于某存在未经批准跨区域前往扬州务工的违法情形,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一方面,检察机关向天长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纠正意见,另一方面指导于某依法向天长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交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申请。
考虑到于某的申请属于跨省性质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办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平衡“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刚性要求”与“特困家庭基本生计保障”,为精准查清案件事实、科学评估监管风险、稳妥处置民生诉求,天长市检察院与该市司法局协商,专门邀请滁州市人民监督员缪月琴全程参与、监督办理该起案件。
缪月琴是天长市人大代表、天长市仁和集镇芦龙社区居委会主任,对基层治理非常熟悉。她和办案检察官一起实地走访核实,全面核查于某日常社区矫正表现、遵纪守法情况、日常通勤路线、工作作息规律及家庭残疾人员特困实际情况。
在随后召开的案件会商会上,缪月琴根据亲历核查情况,结合自身基层履职经验和社会治理专业认知,围绕案件核心问题,提出了三条监督意见:一是于某矫正期间态度端正、表现良好,经监督提醒后无脱管、漏管、违法违规记录,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具备常态化跨区域活动的监管基础条件;二是于某跨省务工并非个人随意出行,而是固定岗位、固定路线、固定时段的常态化通勤,是维系家庭生计的唯一经济来源,驳回申请将直接导致其家庭陷入困境;三是跨市县活动风险并非不可管控,可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动态定位核查、定期报备报告等精细化措施防范脱管漏管风险。
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社会认可度,天长市检察院决定就该案在秦栏镇检察巡回工作站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再次邀请缪月琴以听证员身份参加独立评议。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阐释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的法律依据和监管要求,介绍了案件的线索来源、于某的矫正表现、家庭困难情况、跨省通勤刚需及核查结果。听证员们经评议认为,本案应当坚持“监管底线不松、民生保障有度”的办案原则,在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的前提下依法准予申请。同时建议结合基层社区矫正管理实际,跳出个案审批思维,通过实时定位、每日核查、定期书面汇报、重大情况即时报备等一系列措施防控风险。
今年4月3日,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天长市检察院全面采纳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的监督意见,依法向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准予申请等监督意见,该局据此依法批准于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同时跟进落实动态监管措施。
案件办结一段时间后,缪月琴还专门进行了回访调查,确认于某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脱管漏管问题,其家庭生活也得到了稳定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多关乎就业谋生、家庭生计、生产经营等民生需求,人民监督员能够立足社会公众视角,兼顾法律刚性和民生柔性,助力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精准裁量,既避免了机械执法,也实现了矫正一人、稳定一户、平安一方的治理效果。”滁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夏勇说。
提请假释:专业智慧助力考量“放与不放”
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搭建了回归社会的通道。如何强化对提请假释案件的审查把关,更好地守住刑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滁州市检察院一个有效的做法是,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以程序透明保障实体公正,以外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崔某原是一名个体经营者,住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2022年因犯职务侵占罪(与被害单位内部人员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75.3万余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2023年3月,崔某被交付滁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崔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2024年5月,崔某通过借款全额履行财产性判项。鉴于崔某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综合其改造表现,2024年7月,滁州监狱向滁州市检察院提请假释。
承办检察官重点对三大核心问题进行了审查,即崔某户籍地房产为其前妻所有,房屋所有人与经常居住人不一致,是否符合“有固定居所”条件;崔某对其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时间与监狱报请假释时间之间只有2个月,是否属“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进而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崔某如被假释,有无“再犯罪危险”。
针对以上三个重点问题,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崔某的服刑档案、原审法院审判与执行卷宗,询问家属,实地走访苏州工业园区司法所等方式查明,原审法院执行庭就崔某的财产性判项一直未立案执行,也未对崔某财产进行“查扣冻”;履行滞后系客观原因所致,崔某的父亲于2022年底确诊肺癌,因家庭变故导致房产变现困难,其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款系借款筹集,且崔某2019年已离婚,其前妻财产与案件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此外,崔某的父母在其户籍地房产居住近20年,其前妻也书面承诺作为固定居所。崔某的弟弟系公职人员,愿意提供担保,并予以就业帮扶;当地司法所、社区、家人及被害单位均对假释无异议。调查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原审法院执行庭一直未将退赔款返还被害单位。
在检察官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为确保假释审查公开透明、于法有据,滁州市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此案特点,特定邀请三位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市级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进行监督:长期从事基层社区治理工作,熟悉社区矫正监管实务的滁州市人大代表、滁州市琅琊区鼓楼社区党委书记汪星;具有丰富参政议政经验,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比较了解的滁州市政协委员、滁州市政协人资环委专职副主任史军;具备刑事执行和治安管理专业经验的滁州市公安局退休人员周天秋。
2024年8月6日,该提请假释案听证会举行,承办检察官全面通报案件事实和调查核实情况,重点围绕有无固定居所、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和有无再犯罪危险等三大焦点问题逐一出示证据。汪星、史军和周天秋三位人民监督员则结合各自专业背景,围绕关键问题深入询问并发表意见。
“崔某父母长期稳定居住、亲属担任公职人员提供担保等条件具备,社区监管基础扎实。”汪星重点评估崔某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详细询问了当地司法所的评估流程、矫正小组成员构成及日常走访安排情况。“崔某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经验,家庭支持体系也比较完善,回归社会后就业有保障,这些都有利于降低再犯罪风险。”史军侧重从崔某获假释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风险可控性角度进行了分析。周天秋则从治安管理角度,结合崔某无前科、无不良嗜好、此次系共同犯罪而非被害单位内部人员等情节,对其再犯罪可能性作了专业分析判断。
经独立评议,三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深入扎实,对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固定居所等争议问题的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支持对崔某予以假释的意见。针对审查中发现的法院怠于返还被害企业退赔款问题,他们建议检察机关督促法院及时返还,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听证会后,滁州市检察院依法向滁州监狱提出同意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2024年9月9日,滁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对崔某予以假释。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原审法院很快将75.3万余元退赔款返还给了被害单位。
2025年3月6日,滁州市检察院会同滁州监狱赴苏州工业园区司法所开展假释回访。经了解,崔某假释后表现良好,家庭关系和睦,已租赁厂房注册公司,聘用5名员工从事模具生产,顺利融入社会。对于该回访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了通报。
“改与没改、准与不准、放与不放,以上三起案件的办理都充分发挥了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作用,取得了非常好的办案效果,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检察工作中具象化、法治化的生动呈现。”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广播电视台文化演艺中心副总监吕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滁州市检察机关的实践证明,最有力的监督,无疑来自人民;最坚实的公信,必然植根于人民;而高质效的检察履职,则应是善于、敢于并乐于接受人民监督。”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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