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闸落杆砸车
双方各执一词
引发赔偿争议
近日,仁怀市人民法院驻市综治中心速裁庭充分发挥诉调衔接、简案快审职能,成功调解一起充电站闸杆砸车引发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真正实现“矛盾只进一扇门、群众最多跑一地”。
案件回顾
2026年2月晚间19时许,罗某驾车至某公司运营充电站充电,缴费离场时,出入口道闸闸杆落下砸中车辆尾部行李架及后车门上方,造成车辆受损。罗某当场报警,民警现场调解后,双方意见分歧巨大,协商未果。后罗某诉至法院,案件分流至法院驻市综治中心速裁庭办理。
01
驻点速裁精准发力,法理并用巧化对立
因考虑经营场所设施致财产损害纠纷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提前阅卷,理清侵权法律关系与案件核心争议,做好庭前全流程准备,保障案件高效处理。
庭审当日,法官先行对接双方当事人,摸清各自核心诉求与矛盾根源。
原告罗某主张充电站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场地设施维护、车辆通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车辆维修费810元。
被告充电站公司当庭抗辩,主张罗某车辆在闸杆下方停留,闸杆下落时车辆向前滑行,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还原事故全貌,庭审聚焦闸杆砸车事发经过组织举证、质证,逐项核对现场细节。经过法庭询问与事实复盘,双方紧绷的对立情绪渐渐平复,能够客观冷静看待本次纠纷,法官择机选择休庭处理。
02
释法析理促调解案结事了获点赞
休庭后,承办法官持续跟进调解,紧扣《民法典》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规定,向双方逐条释明法律责任边界:一方面明确充电站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场地设施日常检修维护、保障进出车辆通行安全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客观分析车辆驾驶人通行观察、安全避让的自身注意义务。同时厘清举证标准、讲明诉讼成本利弊,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最终在法官法理兼顾、耐心疏导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充电站公司当场向罗某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400元,纠纷一次性化解。双方当事人对驻市综治中心速裁庭高效暖心的司法服务深表认可,原本负气对立而来,最终平和满意而归。
03
驻点速裁解民忧诉调联动赋效能
仁怀市人民法院常态化选派速裁团队进驻市综治中心,整合立案与诉讼服务、先行调解、速裁快审、司法确认一体化职能,推动司法服务下沉基层治理前沿。针对财产损害、小额侵权、消费服务等简易民商事纠纷,推行“庭前预沟通、庭审查事实、庭后持续调”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多元联动平台优势,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降低群众维权成本,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
下一步,仁怀市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法院+综治中心”诉调对接机制,以小案件释明大法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以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夯实基层平安治理根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 稿:仁怀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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