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跳河就得赔?”广东韶关,情侣酒后争执互殴,女方突然冲向河边跳河溺亡,男方旁观未下水施救,女方母亲怒索赔偿72万余元,一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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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6日晚上,在韶关市武江区,一场原本平常的情侣团聚,最终演变成了一场令人唏嘘的生死离别,也将男方刘强推上了被告席。

那天王丽特意从东莞跑到韶关看望男友刘强,两人感情谈了两年,半个月后能见一次面。

下午6点左右,刘强和王丽带着朋友庄某、何某一起吃饭,饭桌上三个人干了一瓶多白酒,王丽当晚喝了约半斤白酒。

饭后四人转场去饭店旁边的麻将馆搓了一个半小时麻将,期间小两口因为酒量问题拌了几句嘴,不过打完麻将又和好了。

晚上11点左右,几个人又去了音乐酒吧唱歌吼两嗓子,王丽期间又灌了些啤酒,喝得整个人晕乎乎的,大约0点左右,三人打了一辆网约车从百年东街回沙洲尾,刘强坐后排左,王丽坐后排右,庄某坐副驾。

车开出去没多久,俩人在后排因为喝酒、男女关系这些破事吵起来了,互相谩骂还推搡,庄某在前面劝架。

当车开到某乙医院后门附近、嘉年华娱乐边上时,王丽嚷着要下车,司机靠边停了。

俩人从车后座下来还在争执,没忍住动手互殴,庄某赶紧下车拉架,拉扯间刘强骑在王丽身上打了她头部几拳,王丽也抓他头发踢他身子反抗。

两三分钟后被庄某拉开,王丽蹲在地上摔了部手机(后来知道是她自己的),刘强起身说自己手机不见了,在路边路基旁找手机,庄某也帮他找。

这时候路过的刘乙和伍某开车看见有人打架,停下车过来劝了一句“不要打了”,见刘强停手就没多管,站在一旁看情况。

监控视频显示,零点12分04秒王丽从地上被拉起来后先坐着,12分53秒她突然起身,没吭一声没提轻生,直接往马路对面的河边走。

同行的人和路人当时都背对着她在看手机碎片,12分55秒王丽加速跑向河堤,12分59秒同行朋友刚反应过来追过去,13分4秒她已经翻身越过围栏,“扑通”一声跳进了武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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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边的人全懵了,庄某立马掏手机打110和119报警,刘强说自己不会游泳只在栏杆边看着,没人敢下水。

消防、公安和120赶来抢救也没能把人捞回来,王丽溺水身亡,鉴定系醉酒状态排除他杀。事发后刘强通过转账给了王丽母亲陈某6万块钱,备注写的“王丽丁葬费”。

陈某悲痛欲绝,认为女儿的死全是刘强害的:是他辱骂殴打、当街施暴把女儿逼得不堪其辱跳河,且跳河后他不采取有效施救(下水救或呼救组织救援),是直接原因。

于是依民法典第1179条等规定,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刘强,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合计725755元(算的是总损失157万多扣掉已付6万,按50%责任主张)。

刘强当庭喊冤,辩称王丽死亡跟他没有直接关系,不同意赔偿,俩人互殴都有动手,是她自己突然跳的河,谁也预料不到。

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与预见可能性。

法院指出,日常情侣吵架甚至动手互殴在生活中时有发生,这属于情感纠纷中的常见摩擦。法律上讲究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而非单纯的客观顺序牵连。

根据所有笔录和监控,王丽在被拉开后先在路边坐了几分钟,起身跳河前没有任何轻生言语,也没表现出厌世情绪,动作非常突然毫无先兆。

刘强虽与其互殴,但不可能预见得到对方会因为吵架打架就做出跳河这种极端行为,缺乏主观上的可预见性。

且跳河发生后,同行朋友庄某立即报警,不存在“见死不救、拒不救助”的情形(刘强称自己不会游泳不敢下,但已有人报警求助,不能苛责其必须冒险下水)。

王丽的死亡是其自身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自主意志所致,属于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范畴,刘强的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我负责原则。

王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哪怕当晚喝了酒,依然对自己跳河的后果有认知基础。

她若认为刘强辱骂殴打侵犯其权益,完全可以选择报警处理、就医验伤、起诉索赔等合法途径维权,却选择以放弃生命这种最极端的方式应对,是对自身生命权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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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倡导“谁死谁有理”的和稀泥逻辑,每一个成年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自主选择和行为后果负责,自杀这一决定性因素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再次,关于道德不当与法律责任的分界。

法院也明确说了,刘强与女友酒后争吵、互殴、当街打人的行为确有不当,违背了情侣间的和睦义务和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但这并不等同于法律上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讲究过错与因果的双重契合,无因果则无赔偿。本案证据链完整,无证据证明刘强有教唆、逼迫、推人下河的言行,纯属王丽个人突发决意,男方无法预见也无强制能力阻止。

不过,鉴于刘强已自愿支付6万元丧葬费,庭审中还表示除这6万外自愿再额外支付1万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这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刘强支付陈某1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