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跳河保险就不赔?”四川广元,女子聚餐饮酒后由朋友护送,到小区楼下后不愿回家,还在凌晨直接跳入河中溺亡,家属拿着10万意外险理赔遭拒,保险公司坚称“女子主动自杀”不赔,一审法院判赔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事发当年3月18日,男子王某为了给妻子辜某一份保障,花979元买了份保险,保的就是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额度10万块,期限从3月24日零点到第2年3月23日半夜,日子刚过十来天,灾祸就找上了门。
4月3日中午,辜某跟三个朋友约在广元南河某茶楼打麻将,一直搓到下午6点才散场。几个人兴致挺高,转头扎进饭馆吃晚饭,桌上白酒没少喝。
饭毕还不解馋,又跑去酒吧吼歌,啤酒接着灌。晚上10点多从酒吧出来,意犹未尽再撸顿烧烤,啤酒依然没停,辜某整个人已经醉得晃晃悠悠。
夜里11点半左右,四人散伙,朋友杨某负责把她往小区家里送,走到楼下对面,辜某没上楼,杨某劝也不走,只能在旁边守着。
谁知一眨眼,她没回家,独自摸黑往河边溜了,杨某觉察不对追过去,正听见她在河边打电话,上前劝她回家,醉酒的辜某情绪上来了,嚷着“信不信她马上跳下去”,话刚落直接翻身扎进河里。
杨某吓得大喊救人,伸手够不着,只能报警。次日凌晨0点30分,民警、消防和120全到了,捞上来抢救一小时宣告溺水死亡。
鉴定说她系醉酒状态,排除中毒、大病和他杀,死因就是溺水,公安开了《死亡证明》。此前杨某等三人还被王家告过生命权纠纷,那是后话。
人没了,王某想起那份保险还在保期内,五名近亲属拿着材料找保险公司理赔10万,保险公司一口回绝,理由是跳河是她主动干的,属于主观故意自杀,不是合同里“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伤害,醉酒也是自找的,拒赔。
协商崩了,五家属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10万保险金加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条款写意外伤害就是那四个要件,辜某醉酒后溺亡,现有证据只有杨某一人说她放狠话跳河,没遗书没其他实锤证明是自杀,合同也没写醉酒致意外不赔,保险公司说自杀没足够证据,该赔就得赔。
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十天内赔偿10万,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列得挺细:
一是一审把醉酒溺亡当归因不对,醉酒只是状态不是直接死因;二是她不回家偷摸去河边有隐蔽躲避性,见同伴来了放完狠话直接跳,说明有自控不是烂醉,是自我意志跳河;
三是醉酒不阻却故意认定,醉驾都得罚,她明知跳河会死还跳至少是间接故意;四是意外是外来非本意突发,她喝酒、去河边、嚷跳、真跳全是自己控制的,不合意外定义。
家属答辩也干脆:公安定的是溺水死亡,保险公司说故意跳河半点实据没有,合同也没醉酒意外免责,一审没错,请求维持。
二审两边都没交新证据,查的事实跟一审一致,2025年12月11日出终审判决,说理部分把保险公司的点全拆了,主要落在三块大逻辑上。
首先,故意自杀的举证和责任在保险公司,且得达到高度盖然性。
保险里要把猝死、溺亡往自杀这栏搁,核心得证明死者主观上明确奔着死亡去。
本案辜某浑身酒气,酒精早把中枢神经麻得半钝,认知和自控都掉线,那句“信不信我跳”更多是醉后情绪炸了的冲动话,跟清醒时留遗书、冷静谋划的真自杀两码事。
保险法上讲,保险人主张免责事由(含自杀免责)得自己举证实锤,举不出来就得认败诉,不能靠“她去河边很隐蔽、想躲人”这种脑补定案。
其次,意外伤害看近因是溺水这个外来突发事件,醉酒只是前置诱因不是直接单独死因。
合同定意外伤害是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直接单独致伤。致死链条里,最后掐命的是水淹,这是典型的外来物理事件,不是辜某清醒本意追的结果。
醉酒让她意识糊、情绪冲、动作失当,才可能去河边嚷跳,但醉不等于她就想死。不能用前面有醉酒这前因,就倒推后面溺水也是她本意,进而抹掉意外属性。
要是只要事前喝过酒,后面滑倒淹死、磕死全不算意外,那意外险就名存实亡了。再加一审查了合同,根本没“醉酒导致意外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拿醉酒挡赔站不住脚。
再次,身体动作“自己跳”不等于结果“本意追求”,意外险的非本意看的是对伤害死亡的意愿而非手脚谁动。
保险公司老拿“她自己抬腿翻下去的,动作主动就不是意外”说事,这太机械。非本意是指对最终致死致残的结果非自愿追求,不是说什么动作都得被别人推着才算。
醉酒加黑夜加河边湿滑加情绪刺激,这状态下跳河可能是意识半蒙的失控,也可能以为水浅能爬上来、只想吓唬人,最终溺亡显然超出她那时认知范围内的“本意”。
若凡是自己肢体动的都算本意,那醉酒摔倒猝死、切菜切脉全不叫意外,完全违背意外险设的目的。法院强调无证据证明追求死亡,仅凭酒后话和跳河定故意不达标准,就是这个理。
最后,二审全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费用自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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