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G4216线屏山新市至金阳段高速公路(凉山州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250号
三、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四、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金阳县5个乡镇7个村91.524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2.7804公顷,园地8.5485公顷,林地50.795公顷,草地5.387公顷,其他农用地4.0139公顷),20.240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6.3642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以上共计批准土地128.1298公顷,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G4216线屏山新市至金阳段高速公路(凉山州段)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五、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金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金府办函〔2020〕101号)文件规定,结合金阳县实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阳县境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金府办发〔2011〕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六、被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金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9日
来源:金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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