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考虑共同生活、实际照料、情感联系和个人意愿等诸多因素,建立灵活多元的监护人选择机制,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生命后期阶段提供多一些“拐杖”
司法鉴定及行为能力认定用时较长,可能影响意定监护在“关键窗口期”介入的及时性
构建公证处、法院、民政部门等多方参与的多层次监督体系,确保监护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监护资源、金融资源、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其他社会支持同向奔赴,更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张欣
父母过世、未婚无子女、无近亲属……今年初,53岁家住上海市徐汇区的邓女士突发脑梗被送医,却因监护人缺位,面临医疗决策等难题。当地通过公证确权方式破解居委会履行临时监护职责的身份难题,法院以速立速审进一步将居委会确定为指定监护人,为后续救治和照料提供方便。
此后,邓女士因抢救无效离世。她的遭遇引发一系列关于监护的思考,其中之一是:“假如邓女士生前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那么紧急医疗决策、治疗费用支付和存款提取、保险理赔、身后丧葬等问题,是否可以得到顺畅解决?”
面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的提问,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燕晓凤答复:“未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些表述勾勒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轮廓。
在人口老龄化、家庭规模小型化背景下,意定监护这种超越亲缘、血缘、婚姻关系的监护制度,其覆盖的对象已不仅限于孤寡、空巢等特殊老年人,一些独居、丁克、心智障碍子女家庭或因家庭矛盾而产生特殊监护需求的人群,也需要依靠这一制度绸缪托付余生,更好防范和化解无法独立完成人身照护和财产管理时的一系列未知和已知风险。这意味着,公众对意定监护制度的需求持续提升。
同时,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我国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需伴随实践的深入,逐步填充操作细节,推动机制更加“骨肉丰满”。
记者走访专家学者及业内实务操作者发现,畅通意定监护路,需要破解选育监护主体、便捷启动程序、健全监督机制、优化财产管理等四方面问题,以实现供需适配善服务、有序衔接畅运行、强化监督促规范、多元协同优生态,更好助力有特殊需求者余生安定。
谁能做那根“拐杖”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程度加深,叠加人口流动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等因素,我国部分城市空巢、独居、孤寡老人占人口总量比例提高。
《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对“各地区有60岁及以上人口的家庭户户数(城市)”的专项统计显示,在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辽宁、天津、山东等地,“有一个60岁及以上人口且独自居住”与“只有一对60岁及以上夫妇居住”的家庭户数量占有老年人口家庭户总量的比例,均在50%左右。
在人口老龄化率为37.6%的上海,相关信息显示,2025年末,家庭全部人口年龄都在60周岁以上的“纯老家庭”老年人总量为189.92万人,在老年人口中占比约为32.5%;独居老年人36.83万人,其中孤老2.92万人。
“此外,子女在外、代际关系不睦等,也易致老年人监护缺位。”多年从事老年普法和法律援助的燕晓凤律师认为,如今,老年人的监护者已不仅限于配偶、子女,应充分考虑共同生活、实际照料、情感联系和个人意愿等诸多因素,建立灵活多元的监护人选择机制,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生命后期阶段提供多一些“拐杖”。
“根据法律规定,以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意定监护人可以是任何人。”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继元告诉记者,实际生活中,老年人更倾向于选择亲属、社区或民政部门。
亲属,是很多老年人考虑意定监护受托人的首选。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团队,曾对上海10个街道543名老年人开展问卷调查。当被问及“在选择失能失智后监护、照顾自己的人,谁最值得信赖”时,“亲戚”的综合得分最高。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对其2017年3月至2024年4月办理的698件意定监护类公证案卷分析发现,选择近亲属作为受托人的比例约为35%。
实践中,一些承担意定监护职责的老年人亲属心余力绌。“监护不等同于生活照料,还涉及人身照护、财产管理、医疗决策、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特定民事活动代理等多个关键事项,专业化、高风险。”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中福协”)副秘书长、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律维银龄”)主任赵越凡说。
生活在北京的胡先生89岁,因无子女,他与外甥达成意定监护协议。但其外甥生活在外地,无法在老人健康管理、生活照料等方面充分履行职责,便将部分监护事务通过转委托协议交由律维银龄代为负责。
“在大中城市,近亲属担任意定监护人,但因异地工作、跨区域居住等难以持续、近距离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并不鲜见。”赵越凡说。
近亲属之外,民政部门、村(居)委会等提供监护服务,被老年人高度期待。当被问及“谁更适合提供老年人监护服务”时,前述华东师范大学的调查显示,57.83%的受访者选择“街道、社区”,43.46%选择“民政部门”。
现实中,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履行意定监护职责明显力有不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或住所地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依法承担孤老、失独等身边无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老年人的兜底监护职责。
“我们必须以有限的人力,确保公共资源用在孤老等确有必要兜底保障的特殊人群身上,很难扩大范围,承接其他人群的意定监护需求。”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坦言。
针对老人倾向选择的意定监护人实际监护能力有限这一现实,多地政府部门积极培育、链接社会资源,努力让社会组织成为托付余生的新选项。
2020年,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在上海市闵行区获批成立。该中心总干事费超介绍,目前总计建立代理及监护服务关系70余例,服务涵盖医疗陪护、财产管理、身后事务等多个复杂场景。
同一年,北京在东城、西城等四城区开展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试点,律维银龄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截至目前,已累计建立“委托代理+监护”及监护监督关系20多例,接待咨询超1000人次。
此外,2021年以来,在广东、江苏、天津、安徽等省市,提供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陆续落地。另有一些地方的社会组织,通过扩大经营范围而获取监护资质。
相较于自然人,社会组织掌握的社会资源更丰富,对资源进行筛选识别和灵活搭配的能力更强。“但目前,公众对于社会组织提供监护服务的认知仍处于较低阶段,需要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实践作为支撑,逐渐积累公众信任。”赵越凡说。
这方面的积极探索持续展开。在全国层面,中福协发布《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对监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资质、人员配置、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规范。在地方,上海要求市、区民政部门加强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规范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记者梳理国际实践发现,在人口老龄化严重的日本,由非亲属第三方担任监护人的比例从2000年的10.0%增长到2025年的83.6%,其可行性在于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监护功能。
“或可在现有社会工作职业体系基础上,探索增设‘职业监护人’工种或职业,探索建立监护服务能力认证制度,逐步构建监护服务人才梯队。”中福协老年人监护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平谷区律维监护为老服务中心理事长陈亚辉建议。
“总之,持续丰富监护资源供给、提升监护服务能力,方能更稳接住老年人的余生托付。”张继元说。
“意定”如何更“顺意”
选定意定监护人之后,履行监护职责的“启动键”,是经法院认定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实际运行中,司法鉴定及行为能力认定用时较长,可能影响意定监护在“关键窗口期”介入的及时性。
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相关规定,此类特别程序案件法定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受司法鉴定排期、材料补正等现实因素影响,实际办理周期往往不止这个数字。”燕晓凤告诉记者,老人如突发疾病,急需紧急医疗决策,可能出现“协议有效、程序未毕、无法履职”的监护“空窗期”。
实践中,有的社会组织探索通过“委托代理+意定监护”双授权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风险。
72岁的秦女士是北京某高校附属医院的退休医生。2025年6月丈夫因病去世后,她意识到自己在养老照护与紧急医疗救治方面存在刚需,多次考察律维银龄后,与其确定了意定监护关系。
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设立了代理期和监护期。在代理期内,律维银龄尊重老人的自主决定权,仅提供决策辅佐或代理执行。如果老人突发疾病送医,机构可依据委托代理协议代签手术同意书。
“这种方式适用于代理期的紧急医疗决策。”陈亚辉说,在监护期财产处分方面作用有限。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先行探索,通过压缩审判周期或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便利意定监护程序较快启动。
例如,针对亲属突发重病失能、无监护人选争议,以及急需办理医疗救治、财产处置、民生补贴等相关手续的紧急案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明确“绿色通道”适用标准:当事人长期重度昏迷,完全丧失自主辨识意识与行动能力,短期内无法苏醒;或当事人陷入昏迷,送入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抢救,已被出具病危通知书。对符合标准的案件,法院通过走访医院、查阅病史资料、问询主治医生等方式核实病情,免予启动耗时较长的司法鉴定程序,大幅压缩办案时间,以尽快启动监护程序。
在已有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业内人士建议,进一步拓宽对行为能力认定的路径,积极构建分层、渐进的意定监护启动规则,即对于已办理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当被监护人出现失智、失能、重症昏迷等紧急情形时,允许意定监护人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
“公证具有准司法职能和强公信力”,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竹青认为,增加公证认定行为能力这一路径,一方面可以分流法院压力,另一方面能帮助意定监护人快速履责。
也有受访者建议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程序性立法,通过尽快出台民事诉讼法项下的“意定监护特别审理程序”,解决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与司法衔接问题。
怎样监督意定监护人
随着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不断丰富,监督机制的作用日益凸显。
张继元介绍,所谓监护监督,是以不影响监护效率为前提,由第三方对监护行为进行持续观察、必要核查与风险提示和报告,其核心职责在于确保监护行为始终符合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以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调查显示,超七成受访者明确表示“有必要设立监护监督人”。现实中,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办理的698件意定监护协议中,只有11%的当事人设立了监督人,且以近亲属为主。
这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绝对信任,或担心引入监督人后,影响与近亲属的信任度。
为解决监督难题,一些公证处通过公证提存——针对被监护人财产实施的司法监管方式,实际上发挥了监督职责。以上海普陀公证处为代表,公证提存通过“三方共管”实现:公证处监管老人的重大财产;监护人留存5万~10万元的灵活资金,用于老人医疗救治等紧急情况;老人自身留存少量零花钱,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充分的监护监督还需要公证之外的力量。专家建议,有关部门牵头开展意定监护信息归集工作。据了解,上海已着手建设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旨在集纳公证机构办理的意定监护公证、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见证的意定监护协议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与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的判决、裁定等。
“此举有助于实现监护信息的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同时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对意定监护异常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在发现重大侵权隐患时依法启动司法程序。”张继元说。
此外,还可进一步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意定监护监督机制中的作用。陈亚辉说,村(居)委会是基层治理的“前哨”,在识别风险、发现异常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可进一步明确操作指引,充分发挥其动态监测、及时察觉疑似老年人财产或人身权益受损情况的重要作用。
“总之,构建公证处、法院、民政部门等多方参与的多层次监督体系,确保监护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张继元说。
财产管理如何更优化
在意定监护实践中,监护关系双方为实现风险防控,多将人身事务与财产事务分离。
“具体来说,意定监护人仅负责医疗决策、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人身相关工作,不触碰老年人资产。”陈亚辉认为,公证提存等方式虽能有效规避监护人代管被监护人财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但这种“隔离”方式较为适配财产构成相对简单且规模较小的被监护人。
在秦女士的余生托付综合解决方案中,资金支付功能由信托承担——由中国外贸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对秦女士的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在秦女士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期间,由其本人发出财产转付指令,若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律维银龄作为意定监护人担任信托指令权人。信托机构接收到指令后,严格按照此前与老人约定的意愿清单进行审核,通过后,信托公司将把相关款项直接划付至医疗、养老等服务机构,用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与护理支出。秦女士的堂侄女担任信托监察人和监护监督人,对信托受托人与老人监护人实施双重监督。
这一模式,一方面实现“人”“财”分离,降低监护人滥用代理权或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的风险;另一方面以信托“管钱”助力监护“管人”,促监护人的人身照管、医疗决策等更好实现。
同时,信托与意定监护制度相结合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提升信托的普惠性。
已有信托机构将“门槛”降至30万元以适配更多家庭的需求,或聚焦失能预防和监护资金保障,推出低至5万元的意定监护信托产品,但业内认为,普惠的监护支援信托产品有待进一步丰富。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良建议,探索将老人的养老金、退休金、小额存款等作为信托财产,用于老人日常照护、医疗费用支付等基础需求;推出“失能失智银龄监护+信托”产品,对接专业护理机构、康复机构,将信托资金用于医疗康复、专人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此外,更顺畅地将不动产、股权等多元财产类别纳入信托,非现金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需要进一步健全产权登记、税费安排、估值管理等制度性安排,等等。
“信托与意定监护制度相结合的若干细节还有待进一步丰满,但这已经为监护资源、金融资源、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其他社会支持同向奔赴,更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提供了有益思路。”陈亚辉说。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等机构联合发文,明确将结合“意定监护”实践探索,进一步完善安全、稳健、可持续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解决方案,面向有需要的老年及备老群体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
“多元协同聚合力、社会共善暖桑榆,托付余生的路径将更加可期可及。”赵越凡说。■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