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地进购以鸭肉为原料制作的风味小串,却以牛肉小串、羊肉小串名义对外售卖。7月9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法庭同时判决对被告人2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款6万元,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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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上半年至2025年7月间,吴川(化名)在咸宁经营一家烧烤店和一家餐饮店期间,通过经销商武汉某餐饮公司从江西某食品公司进购以鸭肉为原料的牛肉风味小串、羊肉风味小串,后以牛肉小串、羊肉小串名义对外售卖。经查,吴川以牛肉小串、羊肉小串名义对外售卖共计60余件,销售金额共计6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2025年8月8日,吴川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吴川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当天,由咸安区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3名员额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审理此案。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咸宁万达广场和沃尔玛商圈的餐饮业经营户代表旁听庭审。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审判长、咸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饶智勇表示,本案中被告在售卖食品时以假充真,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案的公正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和守护民生安全的坚定决心,同时提醒食品行业经营者要守法遵规经营,守住食品安全底线,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