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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官方政策不断向好房子倾斜,从技术指导到具体落地,规则肉眼可见的越来越细了。

就在今天,海南省再出大招:最新装修交付标准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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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文如下:

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宅全装修活动,提升住宅品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及监督管理。安居房等其他实施全装修的住宅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住宅交付前,公共部位的全部内容和套内空间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终端接口预留等装修完成;入住前,厨卫等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依职责做好水、电、气、通信等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按标准和合同纳入装修设计范围的全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住宅建设过程的组织管理、全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章资质管理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从事全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肢解发包等方式将装修工程违法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装饰装修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按相关规定纳入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七条全装修设计参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执行。遵循建筑设计与室内装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设计、图审的原则。装修设计单位与建筑设计单位原则上应当一致。确有需要由不同设计单位进行装修深化设计时,装修设计图纸应当由建筑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图审方可实施。

图审机构参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隔声、防串味、防水、防开裂、防腐、防锈及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内容,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全装修审查内容。

第八条全装修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落实装配式装修应用。

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智能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提升我省新建住宅的质量品质。

第九条全装修应当采用绿色环保、符合海南气候特征、质量合格的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各项指标参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DBJ46-044)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和签认。装修所用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及性能检测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装修风格与个性化服务

第十条对装修工程施工前可确定购房对象的住房项目,鼓励建设单位提供多种基础装修方案供购房人选定,统一装修后集中交付。基础装修方案应当包含套内空间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终端接口预留等内容。

鼓励建设单位结合市场导向和差异化消费需求,采取“标准化基础装修+饰面个性化定制面层+智能家居套餐化增配”的装配式内装修交付模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可在统一完成公共部位的全部内容和套内空间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终端接口预留等基础装修内容的施工后组织竣工验收。

对基础装修外的套内空间设备设施、部品部件、智能家居等内容,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购房人个性化需求,灵活采取定制选装或购房人自主装修的方式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定制选装和购房人自主装修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对采用定制选装方式的,建设单位可依托集中采购的优势,提供多元化选配菜单和优质优价的个性化增值服务,在房屋销售时供购房人灵活选配。对采用自主装修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障碍、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数字家庭建设,将数字家庭建设纳入全装修住宅管理,引导推动智能家居和全装修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第四章质量安全控制与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包含质量易发问题防治措施,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并由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认真落实技术交底,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工序交接验收记录,有效防范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施工单位在建造、装修过程中应当实施文明绿色施工,通过采用预拌砂浆、干法施工等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建筑垃圾排放,减少施工噪声、振动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实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等,妥善处置废弃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

第十六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各类管线隐蔽工程、防水工程、墙面地面铺装等关键工序应当执行“举牌验收”制度,并留存验收影像资料,纳入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和装修工程施工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交付样板房、产品展示区及装修施工工艺展示区。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实际交付房屋的装修质量和标准要与交付样板房保持一致。确需对交付的材料、品牌等进行变更的,须与业主协商约定后方可变更。交付样板房及其主要材料样品的管理及留存等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全装修分户验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46-043)的要求实行一房一验。分户验收前应当组织开展隔声、防串味、防水等实体性能检测,以及防水工程淋水、蓄水试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九条在房屋交付时,建设单位须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房屋隔声、防串味、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期限等;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各参建单位(包括装修施工单位)、配套设施基本信息、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保养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条全装修应当加强建设全过程的成品保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工序管理,加强半成品的保护。

对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包含的毛巾架、厕纸架、燃气灶等受潮易腐蚀装修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安装时限完成安装。

第二十一条探索实施“工地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等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组织购房对象进工地交流,听取合理意见和建议,优化质量管理。交房前由业主进行验房,经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对质量问题整改合格后办理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单位移交的资料中应当包含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更时,原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全装修住宅交付使用后,业主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围护结构,不得实施破坏外墙、屋顶防水层的改造,不得擅自拆改消防、燃气、雨污分流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单位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五章投诉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全装修住宅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和调解机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畅通投诉接收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质量投诉问题。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对全装修住宅在建设、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保修义务、合同履约、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宣传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诚信管理,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本省范围内商品住宅全装修活动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琼建质〔2017〕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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