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宁波网)

转自:中国宁波网

凌晨的街道,一辆轿车猛地撞上路边停靠的车辆。事故发生后,醉酒司机张某立即陪同车内受伤的朋友赶往医院,全然不知车辆因碰撞触发自动报警系统。接到报警后,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张某。那么,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近日,余姚市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不予认定自首。法院采纳检察院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智能系统自动报警

事情发生在2025年12月24日。当晚,张某与朋友聚餐时喝了酒。散场后,张某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回家,车上还载着朋友。

行驶途中,醉酒状态下的张某反应迟钝,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停靠的车辆。事故发生后,车上同行朋友受伤,张某没有多想,立即陪同伤者前往医院。

与此同时,张某所驾车辆内置的紧急呼叫系统,在检测到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后,自动报警并将事故定位及车辆信息推送至警方110接处警平台。

警方接到系统报警信息后,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很快在医院找到张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18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直到这时,张某才知道——是她的车“报的警”。

是否认定“自首”?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一个关键问题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张某的车触发自动报警,这种情况算不算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自首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核心前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客观上实施主动投案的行为,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

“随着车载紧急呼叫、碰撞自动报警等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事故快速处置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此类技术介入带来的被动到案情形,不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承办检察官表示。此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既未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也未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投案,对车辆自动报警的事实完全不知情,其到案是公安机关依据车载系统自动推送线索被动查获,并非自身主动、自愿投案,依法对张某不予认定自首。

近日,经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智能时代的司法新课题

这起案件引发了一个新的思考:智能设备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动查获”与“主动投案”的边界在哪里?

承办检察官认为,随着智能汽车、AI辅助驾驶等技术的普及,类似“车自动报警”的情形会越来越多。司法机关需要对“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既要鼓励主动归案、认罪认罚,也要防止将“技术被动到案”等同于“自首”。

7月起,余姚市检察院对该类智能交通涉罪案件开展专项复盘梳理,归集同类办案疑点、统一自首认定裁判尺度,把个案办案经验固化为类案审查标准、释法指引范式,实现“办结一案、规范一类、化解一域争议”。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不驾车,既是底线,也是红线。随着智能交通技术的普及,侥幸心理的空间正在被不断压缩——你的爱车,可能就是那个“报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