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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焦煤)

重要法律法规要求(上)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前提是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八条硬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是筑牢全省煤矿领域干部职工尊法懂规、知责明责、依法履职的法治根基。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清晰划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履职清单,明确“该干什么”:(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清晰界定未依法履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不干会怎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性主干法规,对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在内的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均作出了明确要求,构建了从管理层到一线岗位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条例中第十八条明确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七项法定职责。同时《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负有的安全生产职责:(一)遵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规定第四条明确“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明确“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六项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同时,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对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等均进行了明确。

编 辑:贾文颖

责 编:高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