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李亚楠
近年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以下统称“AI”)技术快速普及,大量账号利用AI剪辑、AI配音等工具,对影视作品进行颠覆性篡改,形成“AI魔改”流量产业链。此类内容常常以恶搞、猎奇、低俗化博人眼球,严重歪曲了原作精神,侵害了作者著作权与人身权益,甚至误导了青少年对历史的认知。
为整治“AI魔改”乱象,近日,央视新闻报道了部分重点网络视听平台5月的处置情况:共清理违规视频8000余条、处置违规账号20余个。“AI魔改”乱象为何频发?如何守好技术向善的大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呢?
起底“AI魔改”乱象
用手机打开社交媒体平台,各种各样由AI生成的视频扑面而来。在这些作品中,有令人欣喜乃至感动的创意视频,但也不乏只为博取眼球的低俗视频,如华佗用电锯为关羽“刮骨疗毒”,唐僧师徒被改头换面成为“黑帮大哥”……这些所谓的“再创作”严重背离原作品的价值观和人物设定,流露出低俗、暴力等不良倾向。
“目前的AI大模型工具使用起来非常方便,这是‘AI魔改’视频泛滥的原因之一。”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华权说:“随着AI工具的出现,二次创作的门槛大幅降低,几乎人人都能利用AI工具进行二次创作。”一位自媒体博主介绍:“从影视作品中获取原始画面素材,再使用具备‘图生视频’功能的AI工具,对静态画面输入特定文字指令,就可以生成一段动感十足的短片。”
笔者在网上进行搜索发现,各种付费或免费的视频生成工具唾手可得。“从创意到成片只需一步”“AI助力创意视频轻松生成”“零门槛也能做爆款视频”等宣传语让人眼花缭乱。AI工具能够轻易帮助人们把脑海中的创意一一呈现。而在这些“AI魔改”视频中,绝大部分都是剥离原有场景的随意拼贴。
“‘AI魔改’的重点在于制造强烈的反差感与新奇感,极致的反差是内容在网络平台获取瞬时关注的有效手段。”一位自媒体博主在介绍涨粉经验时说。更有业内人士揭示了“AI魔改”视频得以广泛传播的运行机制:这些新奇、反常甚至令人不适的桥段,往往第一时间就能吸引大量观众,从而通过触发算法的推荐机制获得流量。一些制作者以此为捷径,将AI创作重心放在制造反差及追求感官刺激上。
创新与侵权的边界
利用AI工具对经典影视形象进行二次创作,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的演绎应当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介绍:“这种授权既可以是创作者直接从原作品著作权人处取得的授权,也可以是平台方事先合法合规取得的授权。例如,平台方可能建有资源库,这个库里的视频材料已经获得授权,可供平台用户二次创作使用。对于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创作者和平台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2025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判决,首次明确了平台在用户利用AI生成侵权内容时的责任边界。在该案中,原告是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告运营的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相关模型支持用户上传图片进行训练并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则辩称其平台行为属于免责范围。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浙江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其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利用AI对经典影视形象进行‘魔改’,如果只是放在自己的电脑里面,不对外传播,那是他自己的事情,不会影响到权利人的权利,不涉及侵权。但如果放到网上传播,性质就不一样了,一般会涉及侵权问题。”杨华权说。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表示:“司法实践体现出目前人们的侵权风险意识普遍不足。不少人认为网上的东西可以免费用、免费改、免费玩,这种意识其实本身就是不对的。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就是要获得许可,才可以使用、传播。”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也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即对于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不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无须支付一定报酬。因此,许多侵权人经常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事实上,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属于法定列举的特定情形、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通常是指,权利作品不会因为诉争作品的引用而产生替代效应,即不会导致受众用诉争作品替代对原权利作品的选择。
杨华权介绍:“虽然有观点主张扩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适用的具体情形,但使用别人的作品进行‘二创’,哪怕形成了新的独创性表达,如果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仍很难认定为‘合理使用’,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朱阁表示:“合理使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情形都不能构成合理使用。为避免侵权,建议‘二创’作者尽最大的努力去取得作者的许可后再使用。”
“即便‘二创’作者获得了授权,其创作也未必合法合规。视频如果存在歪曲原作的情形,可能涉及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视频对表演者进行丑化或恶搞,也是对表演者权利的损害。”朱巍表示,“如果利用‘AI魔改’的方式播放广告,还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代言规则的相关问题。如果视频的内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也属于违法行为”。
净网还需合力共治
除了侵权问题,“AI魔改”也令家长们忧心忡忡——担心尚未接触过原著的孩子会将这些改编内容当作经典原貌。更令人担忧的是,“AI魔改”背后扭曲的流量思维和无底线的逐利倾向,可能会侵蚀未成年人对文化的敬畏、道德的坚守与责任的认知。
为整治“AI魔改”乱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个月的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以下三类视频:一是严重违背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颠覆基本认知、解构普遍共识的视频;二是内容渲染血腥暴力、猎奇低俗,宣扬错误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的视频;三是存在对中华文化挪用、篡改的突出问题,导致对真实历史时空、中华文明标识产生明显错位认知,冲击文化认同的视频。此外,专项治理同步清理将未成年人所熟知、所喜爱的动画形象进行改编生成的各类邪典动画。此次专项治理要求网络视听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容审核把关,坚决清理违规内容,处置乱象突出的账号,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网络空间。
据了解,自2026年2月1日起,“AI魔改”视频治理工作通过常态化、制度化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督导各主要网络视听平台进一步深化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流程,强化审核能力,加强日常排查,坚决清理违规视频,营造风清气正的广电视听文艺创作环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治理并非对经典影视AI二次创作的一概否定,而是瞄准其中的“毒瘤”精准打击,为优质作品创造更多空间。
2026年4月,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4个月的“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强化AI技术源头治理,重点整治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第二阶段重点整治7类突出问题。对于歪曲解构优秀传统文化、历史人物或历史典故,滥用AI技术“魔改”古典名著或经典影视作品,植入低俗暴力内容,恶搞古典名著精神内涵、颠覆重要人物人设,以及批量生成发布逻辑混乱、价值空洞,或带有错误价值观、扭曲文化认知等不良倾向的“数字泔水”类内容等,将予以重点治理。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自6月起,开设“涉AI应用乱象举报专区”,专项受理公众举报。
2026年5月22日,国家版权局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6”专项行动。该行动于6月至11月开展,首次将人工智能领域版权整治列为重点,明确要求重点查处利用AI等新技术工具非法复制、改编、传播作品,未经授权对作品实施“魔改”等侵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介入意味着,对歪曲英雄模范、严重侵害青少年历史认知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力法律震慑。
在行政监管持续发力的同时,网络视听平台也在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目前,各网络视听平台尝试通过主动识别违规要素拦截违规视频,还为平台用户设置了举报功能。许多平台逐步推出未成年人模式,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不适宜的内容。网络视听平台通过建立具体可操作的审核机制,优化推荐算法,从流量分发源头减少违规魔改内容曝光。一些有条件的影视剧制作方设置了预警监测机制,即一经发现有出格的“魔改”行为并将对原作品造成损失时,制作方将向行为人发出警告函,或提起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
近年来,我国已先后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生成内容合规、训练数据的来源合法、AI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及处置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为AI创作划定了明确红线。净化网络空间,只有各方形成合力,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下持续发力,才能守住一方清朗的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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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4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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