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阳交警消息,7月11日15时许,贵阳交警南明区大队接到报警,都司路上发生一起车辆与儿童手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经现场勘查、监控溯源及对当事人的询问,民警了解到,事发时,两名家长推行两辆载有幼童的手推车,从正常行驶的车流中横穿马路。涉事出租车在右转车道正常行驶,受前方车辆遮挡形成视线盲区,驾驶人林某某未能发现突发横穿行为,无法有效避让,随即与梅某推行的婴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幼童被撞出约三米距离,造成头部轻微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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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幼童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检查。

7月13日,南明交警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该起事故当事人梅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梅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林某某无责任。

(来源:贵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