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银泰广场小区业主廖先生持有一份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编号为袁公(秀)鉴通字(2024)0449号。该文书明确,小区2017年《关于银泰广场业主委员会换届结果的批复》上“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街道办事处”的印文,与街道办真实印章并非同一枚,鉴定结论为“倾向性认为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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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公章鉴定书)

2017年5月24日出具的这份批复,是该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合法成立的核心备案依据。依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必须经属地街道办事处批复确认后方可生效。该批复是此届业委会完成官方备案、取得履职资格的法定文件,也是其具备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基础。

2017年至2024年七年间,该业委会凭借这份批复开展各项小区治理工作,包括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申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程主导小区核心治理决策。此次公章鉴定结论落地后,这份支撑业委会七年履职的核心文件被证实存在印章造假问题,也让该业委会七年来的全部履职行为,尤其是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陷入争议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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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存在“争议公章”的文件)

业主维权查账意外牵出批复涉嫌假章

2023年,银泰广场小区业主廖先生、王女士因申请查阅小区物业账目、公共收益收支等资料遭拒,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在岗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在该案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银泰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均将2017年换届批复作为自身合法存续、依法履职的核心证据提交法庭。

经公安机关鉴定,案涉批复上的街道办印章并非官方真实印章,系通过复印件变造方式伪造形成,用于违规办理业委会备案手续。该问题曝光后,业委会的合法存续基础被动摇,其在该起知情权诉讼中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遭到根本性质疑。

案件审理期间,廖先生针对批复印章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同时就印章造假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0月12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秀江派出所正式受理该案并出具受案回执。2024年1月16日,公安部门出具正式鉴定结论,明确案涉批复印章存在虚假问题。截至目前,该案侦查工作未取得进一步进展,公安机关未向当事人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廖先生表示,鉴定结论已明确印章异常,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推进案件查办流程,给出明确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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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受案回执)

民事诉讼只判查账业委会合法性争议留白

该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一审由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廖先生、王女士最初提出14项诉请,之后主动撤回6项诉讼请求,涵盖查阅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明细、物业外包合同、业委会内部会议记录等内容。法院最终判令业委会、物业公司向原告当庭提交数十项可供查阅、复印并加盖公章的小区治理资料,包含小区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台账等;对其余诉讼请求,以资料客观不存在、超出业主法定知情范围为由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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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一审判决)

案件二审由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明确,业委会是否合法成立不属于本案民事案件审理范畴,对案涉公章鉴定通知书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法院同时认定,2017年之前的小区相关资料客观上无法提供,业主知情权的行使需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案件涉及的刑事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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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二审判决)

该案民事审理仅厘清了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明确业主可查阅的具体资料范畴,属于程序性问题处置。对于两大核心实体争议——2017年换届批复印章造假是否导致业委会成立无效、业委会七年履职资质是否合法,司法程序均未作出认定。司法层面的留白,直接造成核心争议悬而未决:依托虚假公章批复成立的业委会,七年来作出的各项治理决策、与物业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是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

维权陷入僵局七年小区治理合法性待定论

此次知情权诉讼终结后,业主部分合法查阅权利得到司法确认,但关乎业委会存续合法性、过往履职效力的核心疑问仍未解决。与此同时,涉印章造假的刑事报案已受理近一年,鉴定结论完备,但案件查办进度停滞。

“我们不针对某个人,只是希望程序合法,结果才能让人信服。”廖先生表示,他留存了全部证据原件,全力配合各职能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期待相关部门厘清事实、依法处置,终结小区多年的治理争议。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本案形成民事、刑事、行政程序割裂的治理僵局。业主知情权诉讼仅划定账目查阅范围,未审查业委会成立合法性、未评判街道备案批复效力;公安虽出具业委会印章伪造鉴定意见,但尚未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作出备案批复的街道办亦未回应印章争议。

业委会主体资格以备案批复为基础,若印章确系伪造,其七年签订物业合同、处置公共收益、使用维修资金等行为效力均待定。三类程序互不衔接,各方权责无明确司法、行政定论,小区治理长期效力存疑,凸显业委会备案监管与违法线索处置存在制度衔接漏洞。

来源:北极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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