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目前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罪名之一,其中绝大多数是醉驾案件。濮阳刑事律师朱征结合刑法规定与本地司法实践,详细解读醉驾案件的量刑标准、从轻处罚情节与辩护要点。
一、醉驾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濮阳刑事律师朱征解释,醉驾的认定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而不是呼气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只是初步筛查,最终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就构成犯罪,没有例外。
二、醉驾案件的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也就是说,醉驾案件的量刑主要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来确定,含量越高刑期越长。同时还要考虑是否有从重处罚情节。
三、醉驾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濮阳刑事律师朱征提醒,具有上述从重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尤其是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在很多地方都属于必须判处实刑的情形。
四、醉驾案件的从轻处罚情节
1. 坦白、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醉驾案件最常见的从轻情节。
2.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驾案件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3. 酒精含量较低:血液酒精含量刚超过80mg/100ml标准不多的,从轻幅度较大。
4. 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对较轻。
5. 行驶距离短、车速慢:短距离挪车、在停车场内移动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酌情从轻。
6. 积极配合检查:主动配合交警检查,没有逃避、抗拒行为的。
7. 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的。
五、醉驾能否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很多当事人关心醉驾能否不判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濮阳刑事律师朱征介绍,在濮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没有从重情节,认罪认罚的,有机会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具体还要结合案情判断。
六、醉驾的其他影响
除了刑事责任外,醉驾还有很多其他影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有刑事犯罪记录会影响本人及子女的政审、考公、参军等。
朱征律师提醒广大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如果不幸涉及醉驾案件,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