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中方就南海问题连续作出回应,当天,美国、菲律宾、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14国发表联合声明,借“南海仲裁案裁决”出台十周年,再次宣称有关“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对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主张提出指责,日本外务大臣茂木敏充还单独发表谈话,自称日本是南海事务的“利益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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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外交部亚洲司负责人紧急约见日本驻华使馆首席公使,提出严正交涉,表达强烈不满和抗议。中方还提出一个关键问题:既然日本支持仲裁庭对岛礁地位的认定标准,就应当用同一标准审视自己的冲之鸟礁及相关海洋主张。这场交锋表面上围绕十年前的一份“裁决”,实际涉及三个现实问题:美国为何再次拉拢多国翻旧账,日本为何成为中方重点回应的对象,中方提出冲之鸟礁问题又会产生什么影响。

第一、14国联合声明声势不小,但难以代表地区共识

从名单看,参与联合声明的国家主要是美国盟友、部分欧洲国家、日本和菲律宾。除菲律宾外,没有其他东盟国家参加,真正身处南海周边,需要长期处理地区安全、经贸往来和海上合作的多数国家,并未加入这次集体发声。这说明,联合声明的主要作用不是解决争议,而是制造外交和舆论压力。美国试图把复杂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包装成所谓“遵守规则”与“破坏规则”的对立,再通过盟友数量扩大声势。

这样做有两个目的:一是维持美国在南海的军事和政治存在。只要南海争议长期处于紧张状态,美国就能以维护航行自由、支持盟友为理由,增加军事部署,扩大与菲律宾等国的安全合作。二是推动菲律宾继续采取强硬立场。美国及其盟友不断强调所谓“裁决”,就是要让菲律宾相信,只要持续在海上采取行动,就能得到外部支持。

但国家数量不等于法律效力,更不等于地区共识。南海争议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权利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可能通过一份联合声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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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立场是,有关争议应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处理。中方还指出,陆地领土问题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范围,中国已经依据《公约》第298条,将海洋划界争议排除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十年前的仲裁庭存在越权审理问题,有关“裁决”不能改变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十年过去,南海没有因为这份“裁决”得到真正解决。相反,它不断被域外力量当作介入地区事务的工具。周年声明可以增加舆论声量,却无法替代中菲之间的实际沟通,也无法推进海上危机管控。南海要保持稳定,最终还是要依靠地区国家建立规则,而不是依靠域外国家不断放大分歧。

第二、中方重点回应日本,不只是因为日方“跳得高”

在14个联署国中,日本的身份最特殊,日本不是南海争端当事国,却是除菲律宾外唯一参加联署的亚洲国家。日方不仅签署联合声明,其外相还单独发表谈话,公开指责中国主张,并将日本定义为南海事务的“利益攸关方”,这使日本从一般跟随者,变成了主动介入者。

中方此次采取了两层回应。第一层是外交部发表专门谈话,集中批评日本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第二层是外交部亚洲司负责人约见日本驻华使馆首席公使,当面提出交涉。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交涉并不只涉及南海。中方还就台湾问题、日遗化武、日本国会议员有关言论以及日本军事安全领域的负面动向提出交涉。这表明,北京没有把日本外相的表态看成一次孤立事件,而是将其放在日本近年来安全政策调整的大背景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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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介入南海有现实考虑。南海是日本能源运输和对外贸易的重要通道,日本也在加强与菲律宾的防务合作,希望借“自由开放的印度太平洋”扩大地区影响力。但是,日本一边强调国际法,一边在涉及自身海洋利益时采用另一套解释。中方因此没有只进行原则性反驳,而是从日方最敏感的冲之鸟礁问题切入,直接指出其立场矛盾。

如果中方只是笼统回应14国联合声明,最终只会形成一次常规外交交锋。现在中方抓住日本自身的法律弱点,就把压力重新推回日方。日本原本想借南海问题指责中国,结果自己的海洋权益主张先受到审视。这正是中方单独约见日方外交官,并进行针对性回应的原因。

第三、“冲之鸟礁之问”让日本陷入标准一致性的难题

冲之鸟礁位于西太平洋,涨潮时露出海面的部分非常有限。日本却将其认定为“岛屿”,并据此主张大范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长期认为,冲之鸟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岩礁,无权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中方此次提出的逻辑非常直接。按照南海仲裁庭采用的标准,面积约50万平方米、拥有淡水、植被和基本生存条件的太平岛,都被认定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那么,面积和自然条件远不如太平岛的冲之鸟礁,更难支撑日本提出的大范围海洋权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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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日本公开支持“裁决”,就应当接受同一套标准对自身主张的检验。中方明确表示,既然日方已经赞成“裁决”内容,中方有理由认为,日本也应按照相同标准,自愿放弃相应的海洋主张。

日本如果继续无条件支持仲裁标准,就必须解释冲之鸟礁为何能够成为例外。日本如果强调冲之鸟礁具有特殊性,又会削弱其在南海岛礁问题上批评中国的依据。无论采取哪一种说法,日本都很难完全避开双重标准的质疑。

更深一层看,中方是在提醒所有支持“裁决”的国家,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并不只影响中国。相关标准一旦被扩大适用,也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在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的海洋权益主张。国际法规则不能只用来约束竞争对手,涉及自身利益时就换一套解释。日本在南海问题上站得越靠前,其自身面临的法律追问就越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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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看,十年前的“裁决”不会因为联署国家增加,就自动获得新的效力。南海局势也不会依靠周年声明得到解决。真正有助于稳定局势的办法,仍是直接当事国保持沟通,推进海上危机管控,加快“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域外国家如果继续把法律问题政治化、工具化,只会增加地区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