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启元Ai案件资产清算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本工作组”)
发布日期:2026年7月14日
一、关于本工作组
启元Ai(曾用名“玲镜Ai”)平台以“AI智能创作”“数字人分身”为名,虚构“AI写小说自动分红”盈利模式,对外宣传“零操作躺赚”“月入过万”“稳定返利”。经核查,该平台无真实AI技术支撑,不存在真实的AI创作运营及商业变现渠道。运营主体公司已于2025年3月1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登记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平台服务器设在境外,无ICP备案,收款账户为个人或第三方账户,资金流向不明。目前平台已开始对申请提现的会员直接封号处理,资金无法取出,数万会员资金被锁。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相关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已依法对启元Ai平台启动处置程序。根据条例要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委托,本工作组作为本案资产清算处置的专门机构,负责接管涉案财产、清理资产、核定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并依法推进资金清退工作。
二、政策依据与核定原则
(一)政策依据
本次本金核定及后续清退工作,严格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关于本案的处置方案
- 相关司法审计报告及资产核查结果
(二)核定原则
- 损失核定原则:集资参与人的受损金额指本金损失金额(本金减已返利金额),具体以审计核实确认的金额为准。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 清退比例原则:最终清退比例取决于追缴到案的涉案资金总额与核定受损总额的比例。清退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或转换的其他资产、非法集资人及其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隐匿转移的资产、广告费代言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 责任承担原则: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三)清退资金来源
本工作组将依法追缴以下资金用于清退:
- 启元Ai平台剩余资金余额
- 平台运营收益及转换资产
- 平台实际控制人、高管及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 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及相关资产
- 各级团队长、推广人员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
- 其他可追缴的涉案资产
三、本金核定减损业务办理流程
本工作组已正式启动启元Ai平台集资参与人本金核定减损业务。请各集资参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整理并提交资金凭证
集资参与人需整理在启元Ai平台的全部投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 银行转账截图(须包含转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全称及账号)
-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含电子回单)
- 平台账户充值记录截图
- 平台账户余额及投资明细截图
- 与平台客服、团队长的沟通记录(聊天截图、语音记录等)
- 平台APP下载及注册信息截图
2:提交材料至本工作组
将上述全部资金凭证通过以下渠道提交:
- 线上提交:登录指定登记平台(图2),按系统提示上传凭证
- 线下提交: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本工作组指定地址(地址另行公告)
提交截止日期:请关注后续公告,逾期未提交者可能影响核定及清退资格。
3:本工作组审核与核定
本工作组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
- 核查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与平台注册信息是否一致
- 核查资金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 核算实际本金投入金额(扣除已返利、分红等)
- 形成本金核定结果
4:确认核定结果
集资参与人需对本工作组核算的未返本金和已得利总额进行确认。同意核定结果的,进入清退程序;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5:参与资金清退
本工作组完成全部本金核定后,将依据追缴到案的涉案资金总额,统一计算清退比例和清退金额。清退款项将直接拨付至集资参与人实名登记的银行账户。
四、重要提醒
1. 尽早提交,避免逾期
启元Ai平台已进入高危期,提现通道名存实亡。本工作组将分批次推进核定与清退工作,建议各集资参与人尽快整理材料并提交申办,避免错过核定窗口期。
2. 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资金清退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务必确保所提交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清晰度。
3. 理性看待清退结果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金清退通常按比例进行,清退比例取决于实际追缴到案的涉案资金总额。请对清退结果保持合理预期。
4. 妥善保管所有凭证
建议集资参与人对提交的所有材料自行保留纸质及电子备份,以备后续核对或补充材料时使用。
5. 关注官方公告渠道
本工作组所有公告将通过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官方网站及本工作组指定渠道发布。请勿轻信任何非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
五、联系方式
- 线上登记平台:图2
特别声明:本公告由启元Ai案件资产清算处置工作组发布,旨在告知集资参与人本金核定减损业务的办理流程及相关事项。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具体操作请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正式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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