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经营了40余年的老牌西餐厅,凭着口碑与品质,成为当地市民心中的“味觉记忆”。不料,前店员离职后另起炉灶,在店名和商标上大玩“文字游戏”,刻意模仿攀附,开新店蹭流量、抢客户,让老店苦不堪言。
案件详情
某贵餐厅持有合法注册的“某贵餐廰”图文商标,深耕西餐服务40余年,在本地享有较高知名度。
两名离职员工成立了“某贵西”餐厅,从事同样的西餐服务。不仅如此,他们还在相同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某贵西”商标,经营中同时使用“某贵西”和“某贵”标识。
老店发现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某贵西”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但“某贵西”餐厅仍继续使用相关标识,老店遂以侵害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曾系老店员工,理应知悉该餐厅涉案商标知名度及商誉,其在设立“某贵西”餐厅经营同类餐饮服务时,却未予避让,大量使用了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与某贵餐厅具有关联,已构成对某贵餐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某贵西”餐厅的企业名称完整包含了“某贵”,将“某贵”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天津一中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企业品牌保护清单
一、筑牢商标“护城河”
尽早注册核心商标,覆盖主营业务及关联类别。某贵餐厅正是因为持有合法注册的“某贵餐廰”图文商标,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建议:核心商标注册覆盖主营业务类别及关联类别;防御性商标注册,对于关联商标、近似商标进行一并注册。
二、建立离职员工风险防控机制
与核心岗位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明确离职后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不得使用公司商业标识等。
建议:核心员工入职即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包括商标、字号、经营信息等)。
三、建立商标监测预警机制
很多企业注册完商标就觉得万事大吉。但案例告诉我们:侵权可能随时发生,且往往来自你最熟悉的人。
建议: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监测,重点关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新申请商标,发现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
四、重视证据留存工作
企业进行自由商标宣传使用,一定要重视证据留存。一方面避免商标被“撤三”的风险;另一方面,当遭遇侵权行为时,可以及时举证,有备无患。
建议: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广告、合同、发票、媒体报道等);保留品牌知名度证据(获奖证书、行业排名、媒体报道等);发现侵权后及时公证取证(门头、菜单、包装、线上宣传等)
五、发现侵权,果断维权
本案中,某贵餐厅发现侵权后,先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再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得以成功维护自身品牌权益,值得广大企业借鉴。
具体来说,企业进行品牌保护可以采取一下途径:
行政途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
司法途径: 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行政+司法组合拳,多管齐下提高维权效率。
商标保护和品牌维护是所有企业的必修课,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可以联系高沃知识产权为您定制解决方案!
来源 | 高沃综合天津电视台、天津高法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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