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发布《5.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5月1日15时32分许,位于丰泽区城东街道辖区的丰2023-7号地块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
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日下午,木工班组工人张某在*号楼21楼层铺设卸料平台(悬挑式)穿过外脚手架处的通道板。
15时32分许,张某在局部拆除卸料平台处梁底模板支撑时,先拆除立杆留下未固定的方钢管,当其在拆除另一处立杆时,该方钢管意外脱落,并从20楼层外脚手架处(卸料平台下方位置,事故发生时,该外脚手架处的安全立网因卸料平台抬升时拆除未恢复。)掉出,高处坠落过程中穿透*号楼南侧17楼层位置的水平安全防护平网后,掉落到*号楼南侧围挡顶部,方钢管在围挡上反弹后,砸到围挡外侧地面正在进行景观作业的工人胡某某的头部,致胡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景观作业现场的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项目部管理人员也立即赶到事发现场,组织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
15时45分许,120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将胡某某送泉州市第一医院城东分院抢救,17时54分许,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吴某某,男,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经查,吴某某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丰泽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周某,男,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经查,周某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监护,对卸料平台抬升的拆除、安装等重点施工环节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庄某某,男,福建新时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经查,庄某某安全监理责任履职不到位,对卸料平台抬升、高处拆模等高风险工序的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石某某,男,泉州城建南滨江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经查,石某某对项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跟踪督促不及时,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郑某,男,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经查,郑某未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对模板拆除、卸料平台铺设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外脚手架安全防护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落实整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张某,男,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木工组工人。经查,张某未按模板拆卸操作规程拆除梁底支撑模板,导致梁底悬空的方钢管脱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胡某某,女,景观工程工人。经查,胡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福州雅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档案不够完善,对木工组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号楼21楼层卸料平台通道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号楼20楼层外脚手架安全防护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丰泽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木工班组作业现场未实施有效管理,对卸料平台抬升的拆除、安装等重点施工环节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列入差异化监管。
3.福建新时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理不到位,对模板拆卸开展安全巡检不够,虽有对模板拆卸、卸料平台铺设存在的安全问题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但未能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列入差异化监管。
4.泉州城建南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对参建各方安全履职监督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总承包、监理单位整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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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八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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