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2023)川11民终1579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某、齐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20年9月7日离婚。备注名为“老齐”的微信账号,系王某某本人身份注册,绑定王某某的甲银行卡,但该微信和银行卡的真正使用人系齐某某。2020年年初,黄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齐某某,应齐某某的请求,黄某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向备注名为“老齐”的微信账户转款两笔合计2万元、7月18日转款5万元、7月20日转款3万元、7月27日转款3万元。
同样,2020年7月28日,黄某指使其朋友张某向王某某账户转款10万元,以上共计转款23万元。齐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通过备注名为“老齐”的微信账户向黄某转款3万元,后又于同年10月21日、11月12日、12月18日、12月24日分别转款1万元,五笔合计7万元。关于此7万元,王某某在一审中陈述:“王某某受齐某某委托退了黄某共7万元,齐某某和王某某是前夫妻关系,所有款项都是转账到齐某某账上,包括退款也是受齐某某的委托。
另,黄某自认收到齐某某指使他人向黄某转款的1万元。直至黄某起诉时,齐某某还欠15万元未予返还。黄某认为案涉款项系借款,属于王某某、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王某某、齐某某共同返还。齐某某认为该笔款项系请托款,王某某只是代收款项,与王某某无关。
【案件焦点】
1. 黄某和齐某某之间就案涉转款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2.王某某是否应对本案诉争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仅依据微信与银行转账凭证,主张与齐某某存在借贷关系,齐某某认可收款事实,但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予以否认,齐某某并未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与黄某达成借款合意的主体系齐某某,而非王某某,故确认黄某与齐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黄某要求被告齐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某共同还款责任问题,该笔款项虽系王某某、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齐某某使用王某某身份注册的微信和银行卡收取的,但是黄某陈述该笔款项为齐某某急需工程款而出借,不属于王某某、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黄某也未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王某某、齐某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黄某主张王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15万元;
二 、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和齐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一审判决齐某某应偿还黄某 剩余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维持。关于本案是否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王 某某在与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以自己名义注册并绑定了个人甲银行卡 的微信和乙银行卡交给齐某某使用,齐某某使用该微信和乙银行卡收取黄某的 借款,王某某知晓微信和银行卡的存在及持有状态,应认定王某某对齐某某的 案涉借款明知且同意。结合王某某在一审中的陈述,王某某对齐某某借款不仅 知情且实际参与,应视为与齐某某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案涉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应与齐某某共同偿还。 一审判决认为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维持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即“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15万元”;
二 、撤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即“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王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甘海滨律师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但社会交易形态多元,"共债"未必都"共签"。本案的看点正在于:非共签情形下,夫妻共同的举债合意如何从行为里"推"出来。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在《民法典》第142条——结合词句、行为性质目的、习惯与诚信去定含义。落到夫妻共同债务上,不能死抠"有没有签字",要看借款背景、款项交付、实际用途、偿还情况、家庭收支、财务状况这一整张拼图。
本案二审改一审,关键在三处细节串起来:①王某某把自己身份注册、绑着本人银行卡的微信交给齐某某实际使用,齐某某用这个"老齐"微信收黄某23万;②王某某知晓账户存在与持有状态,对借款"明知且同意"可从交付账户这一行为里推出来;③王某某一审自述"受齐某某委托退了7万"——受托还款这一笔,直接把"知情"升级成"实际参与",共同举债合意就此落地。一审仅以"非家事日常+无共同用途举证"驳回对王某某的诉请,漏看了"账户出借+参与还款"这两条合意推定线索;二审补上,改判连带。
甘海滨律师提示三种常见可推定共同合意的"非共签"情形:(1)用配偶银行账户/实名微信收借款;(2)借款后配偶代为归还;(3)配偶知晓大额借款未作否认表示。本案三条全中。
给配偶方的提醒:把自己的银行卡、实名微信、支付宝交给另一方收借款,别以为"没签字就与我无关"——账户是你名、钱进你卡、再帮着还一笔,共债合意就从"沉默"里长出来了。给债权人的提醒:对方夫妻没共签也别慌,先查收款账户是谁的、有没有配偶代还记录,这两样比"共签"还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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