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莒县某庆熟食加工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莒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庆熟食加工坊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猪皮冻中“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莒县某阳火烧店假冒肉制品案

莒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莒县某阳火烧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外悬挂有“驴肉火烧”的牌匾。经查,当事人将购进的熟制驴肉制品掺杂熟制猪肉制品,制作成“焖子火烧”“香辣驴肉火烧”,用带有“驴肉火烧”字样的纸袋包装后通过外卖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肉制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莒县某肉食品加工厂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某肉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未能如实标注产地,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莒县徐某某零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徐某某零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印章,也不能提供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日照某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日照某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肘(肉制品)经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莒县某久面馆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某久面馆进行检查调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中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冷食类食品凉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莒县某坤板面馆无防蝇设施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某坤板面馆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设有防蝇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8:莒县李某销售非法添加保健品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李某销售“虫草强肾王”、“蚁粒神”等保健品,经鉴定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9:莒县某大药房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30日,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某大药房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小程序商品购买页面宣传某运动营养食品适合经常感冒、咳嗽的人群,改善过敏性鼻炎、牛皮癣等免疫相关的疾病,该商品描述与其包装标识上的描述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莒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