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监听吗?
监察机关根据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执行。
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包括三种情形:(一)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二)被调查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案件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技术调查措施,一般包括电子侦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邮件检查、密搜密取、外线侦查、网络侦查。
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出具《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委托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和《采取技术调查措施适用对象情况表》,送交有关机关执行。其中,区、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还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省、市级监察机关则不需要提供。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限届满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到期自动解除。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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