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而言,从来不是看行为是披着一件什么样的外衣,而是看它的本质。
如果名为"伴游",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服务或商品的形式存在,内容的核心以及高额的报酬超越了一般正常的认知和概念,暗含着发生性关系的对价,那么无论以什么样的幌子为外衣,那实质上都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如果被帽子叔叔抓到,喜提一副银手镯那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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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杯烈酒贴上"冰红茶"的标签,但是法的"品酒师"能够品尝出他真正的味道,那就是性交易的味道。
所以不在于“伴游”的外衣,而在内心所思所想,行为所做所为,所谓主客观相统一。不能认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实还有法律知道:所有试图为性交易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其实不过都是"皇帝的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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